缓刑没有监护人,缓刑实行的是社区矫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
(二)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三)组织社区矫正宣告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四)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六)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七)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八)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走访;
(九)组织日常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活动;
(十)按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
(十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建议;
(十二)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的审批或者审核;
(十三)组织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按时作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书面鉴定;
(十五)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提出安置帮教建议,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
(十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缓刑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缓刑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2、对被告人暂不处以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犯罪分子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
3、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4、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综上所述,执行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是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督的,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会上报给司法机关,对于违反缓刑考验期的罪犯,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到期后,就不需要再执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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