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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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岗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岗位撤销并不一定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的。尽管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作岗位已经被取消,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义务,协商的内容是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协商可以是岗位的调换,也可以是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协商。
岗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要弄清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法》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解释为,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换等;从现行审判实践看,除了不可抗力等企业无法避免的情况外,企业主观、科学的调整经营决策,也是可能被认定的。

如果出现业务调整、机构整合等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被取消情形的,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岗位的取消应当有合理的依据。俗话说的好,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移。对于一个正常运营的用人单位而言,岗位的取消必然是有一定的原因的,这些原因通常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比如公司业务的调整、机构的整合等,而由此导致了部分工作岗位的增减。因此,在适用该缘由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岗位取消的合理性。

岗位的取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在很多实践领域中,有很多的用人单位在操作中会在岗位撤销后,直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这样的做法也许是十分合乎情理,但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这样的做法并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对这一种情形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即协商。

岗位被取消后还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管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作岗位已经被取消,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义务,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协商可以是岗位的调换,也可以是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协商,但无论内容为何,协商都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必要的阶段和过程。此外,无论协商是否达成,用人单位都需要保存一定的证据,以证明确实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一点是很多用人单位在处理时常常忽略的,甚至有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设立工会。但是没有工会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由于未通知工会而导致解除行为违法的案例。故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特别注意。

首先是需要判定用人单位这一决策是否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不是,则需要证明岗位撤销的合理性,否则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并要求经济补偿,此时一定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劳动者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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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把我所在的这个岗位给撤销了,让电脑代替了,要和我们这些岗位上的人解除合同,请问岗位撤销解除合同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一、
首先,明确你与单位发生争议的诉求是什么:没签订合同,可以主张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缴纳社会保险,农业的可以要补偿,城镇户口可以要求补缴。另可以以单位不缴纳社保理由解除,要补偿金。如果是单位单方面辞退你,你需要搜集单位辞退你的证据。未休年假,单位需要给付你未休年假工资。
二、
其次,搜集你在单位上班证据: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胸卡”、“通讯录”、“名片”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8、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盖章的用人单位文件(用人单位下发的盖章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或盖章的用人单位文件(管理制度等)。
9、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或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
10、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
1
1、录像、录音、照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像、录音。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
2、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
三、有了以上证据后你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该事件,当然你也可以去人保局的仲裁科去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差额、补偿金等诉求,你需要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欠薪和劳动关系等证据、仲裁申请书3份;
四、如果你不会写申请书等,也可以及时跟我们联系,律师可以代写文书、代为出庭。付律师团队,专办疑难劳动争议案例。另外仲裁程序属于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是必经阶段,建议仲裁过程中打好基础,否则一旦涉及司法阶段,不好把控官司。一般经历仲裁立案--开庭陈述举证--裁决,建议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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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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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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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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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怎么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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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根据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法律中对于撤销权虽然有详细分类,并根据撤销权种类除斥期间有所不同,但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都是消灭的。所以的问题也提示我们,要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并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力,避免因为错过除斥期间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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