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协助执行的后果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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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履行协助执行的后果有可以会被罚款或者是给予拘留,对于协助义务人未履行协助的义务,如果造成申请执行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协助义务单位或者是个人都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不履行协助执行的后果有哪些?

除了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外,协助义务人未履行协助义务若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失的,还需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58条规定:“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履行协助执行的责任是完全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而且也会承担起法律的责任,对于承担的方式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所以,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就城要自己来进行承担,不然就会为此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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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却未履行,有的义务人还以此故意(恶意)拖延执行,自称为缓兵之计,有的就此想彻底赖账。这时另一方可向人民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对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2008年06月04日颁布的新的诉讼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修正延长为两年。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为原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使愿意努力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感到为难,因为筹资需要较长时间,往往因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太短而影响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另外,不少个人或者单位作为债权人,往往也因不甚了解这一规定,错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再通过强制执行而获得保护。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判决、裁定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增条文将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无论公民个人或者单位,都统一延长为二年,与诉讼期限相一致,这无疑对维权当事人是好事。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对执行和解的规定,特别是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且执行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那么,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还是可以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持执行和解协议,在不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内,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网友提问】我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我将肇事者马某到,判决马某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判决后马某以各种理由不付我赔偿款,我向申请强制执行。后来马某托人找到我,说了他们家特别困难等一堆理由,最后我答应马某一个月内一次性给我10万元,我就不再追究了,我们双方写了书面协议。没想到过了一个月,马某连这10万也不给。现在我担心我们既然已经签了书面协议,将来执行也只能执行10万元,我白白损失了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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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过户可以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给付判决中当事人可就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执行
1、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基于交付而取得对实物的占有还不够,还要求至产权部门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在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权利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续,包括为一定的行为,如共同到房产部门签字办理。实际上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房产交付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2、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做法不
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如果仅凭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至权利人名下,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仅凭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比,由人民向有权机关发出协助执行手续的过户方式,更能体现诉讼、执行效率和法律效果。如果需要发出协助房屋过户通知书,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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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否为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提供担保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人可否为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提供担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社会,当发生本案的被执行人王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但
第二种的理由不能成立。否则
第三人李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的担保不经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执行实务中也没有法理依据:在本案中,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将此种担保方式的过程,行使的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处分权利,本案当事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自然无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同样,人民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执行则完全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李某为被执行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具可执行性,人民应当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某,
第三人李某不可以为本案当事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第三人李某是基于自愿,和解协议当然不生效,应提交保证书,三方共同到执行要求对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具有担保内容执行和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和被执行人王某在执行和解中约定。并且本案当事人约定的由第三人李某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履行提供的担保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内容记入笔录予以确认准许,这种担保方式应视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69条规定,可以直接提供财产作担保、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第三人李某为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提供的执行担保时。第三人李某真实的意思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明解表示了如被执行人王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只能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张某亦同意由第三人李某为已经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上述法理依据是,第三人李某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担保必须是向执行提供担保,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李某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进行担保,也可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可以有依据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随后。自然本案中第三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的担保合同是无法律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当发生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第三人李某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的担保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取决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必须要在担保书或保证书上表明,法律已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使之得到法律上承认。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执行在审查时。即然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第三人李某也是出于自愿为本案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在第三人李某向执行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担保时,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不是法定的执行依据,体现了其行使处分权的意思自治。条件二。执行无法律依据对新的义务人第三人李某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集体,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立。如出现本案被执行人王某不履行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时,担保人自愿用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接受执行的强制执行。 【评析】笔者认为第三人李某可以为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提供的执行担保。即使有,以保证和解协议和担保内容的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且这种处分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不具有可以直接执行的效力。这样。那么执行和解协议就连一般民事全同的效力都没有,第三人李某是向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的担保,那么发生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的情形时。由于第三人李某为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的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分歧】执行的执行法官对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具有担保内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依法进行审查时、内容记入笔录由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理由是。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李某可以为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必须出于自愿原则并经执行依法确认批准,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因为,赋予此种形式担保的可执行性。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时,也只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就第三人李某可否为本案当事人已经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提供担保的问题出现分歧意见,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以后才有。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第三人李某向执行提供的担保应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以财产作担保的,并经过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同意,担保人自愿接受执行强制力的约束,人民不予恢复执行,应当提交担保书。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李某确认和执行予以确认准许,执行可以有依据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笔者认为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行使私权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时;由第三人提保的,第三人李某可以接受执行对其的担保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执行人员还应当此种担保方式的过程。作者单位。如出现本案的被执行人王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执行无法律依据对第三人李某为本案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条件一,本案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在当事之间有约束力
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后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确认本单位与分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分包公司在本单位有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未结算
2、本单位负有将未支付给分包公司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支付给第三人的义务
3、本单位在签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如未按该通知书的要求执行,本单位将承担分包公司的还款义务本单位收到人民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果认可签字,则要按照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进行履行,否则,人民将强制执行所以有关单位在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后,一定要认真对待,遵守严格的程序,切不可马虎行事,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如何处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首先应审查本单位是否与被执行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注意,分包公司交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约定的期限内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最基本的事实,也是提出协助执行的依据如果本公司与被执行人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协助执行的义务与前提这时候我们切不可在通知书上签字
2、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应迅速向公司领导汇报我们知道,签字是代表一种确认与承认,也是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据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公司负责收发文件的人员签收,并加盖公章
3、如果已经发生了误签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并说明情况,并与公司法律顾问联系,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提出异议
4、在送达文书的时候,如本公司拒绝签收,也可能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有关单位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情况下,直接把文书放在那里,视为已经送达在采取留置送达的时候,作为被送达的单位有15天的异议权,如果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不能进行强制执行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收到留置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时,应尽快与公司领导汇报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法律顾问如果认为该执行通知书与事实不相符的,要及时向提出异议,不可拖延总之,在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慎重对待,不可随便签字盖章,必须弄明白才可;如果发生误签或其它失误,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作出有效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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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协助执行能行政诉讼吗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不协助执行的话,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在期限以内进行申请,同时需要提交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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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什么后果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确认本单位与分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分包公司在本单位有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未结算
2、本单位负有将未支付给分包公司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支付给第三人的义务
3、本单位在签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如未按该通知书的要求执行,本单位将承担分包公司的还款义务本单位收到人民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果认可签字,则要按照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进行履行,否则,人民将强制执行所以有关单位在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后,一定要认真对待,遵守严格的程序,切不可马虎行事,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如何处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首先应审查本单位是否与被执行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注意,分包公司交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约定的期限内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最基本的事实,也是提出协助执行的依据如果本公司与被执行人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协助执行的义务与前提这时候我们切不可在通知书上签字
2、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应迅速向公司领导汇报我们知道,签字是代表一种确认与承认,也是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据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公司负责收发文件的人员签收,并加盖公章
3、如果已经发生了误签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并说明情况,并与公司法律顾问联系,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提出异议
4、在送达文书的时候,如本公司拒绝签收,也可能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有关单位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情况下,直接把文书放在那里,视为已经送达在采取留置送达的时候,作为被送达的单位有15天的异议权,如果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不能进行强制执行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收到留置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时,应尽快与公司领导汇报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法律顾问如果认为该执行通知书与事实不相符的,要及时向提出异议,不可拖延总之,在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慎重对待,不可随便签字盖章,必须弄明白才可;如果发生误签或其它失误,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作出有效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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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异议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协助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法律文书】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三、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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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后果是什么?
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后果是:一方当事人是可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的。在诉讼程序中,如果是我国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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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探视权该怎样行使,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一、探视权怎么行使?
我国《婚姻法》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探视作了规定。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抚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在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非抚养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的权利和对方协助的义务是相对应的。
二、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的,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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