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是法人代表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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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也可以是法人代表,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确定的人员组成的,而股东大会在确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的时候,法律也没有规定不能让法人代表在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是法人代表吗

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是法人代表吗?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是法人代表。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清算流程是什么?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制定并确定清算方案后实施方案。

三、清算组的职责有哪些?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破产清算需要注意哪些财务问题?

1、财产清查:

(1)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资产,进行价格重估后入账。

(2)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亏,必须查明盘亏的原因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3)对出租出借的资产应依法追回。

(4)将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资产性损益转入“利润分配”账户。

2、债权债务的处理:

(1)调整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余额,将应收款项有关明细账的贷方余额结转入应付款项账户,将应付款项有关明细账的借方余额结转入应收款项账户。

(2)对已经发生坏账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进行调整。

(3)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账外债权、债务进行入账。

3、进行破产清算会计核算:

(1)财产清查完成后进行相关账务调整,编制资产负债表。

(2)依据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查相关资料,对破产清算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3)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后,应根据得到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会计账务,资产的增值和减值应当计入“变现损益”会计科目。

4、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以及处置原则经债权人会议商议通过后,对破产清算财产依法变现:

(1)实物类资产将变现转变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在收回时也要记入货币资金。对于坏账产生的损失记入变现损益账户。

(2)负债类账户基本保持不变,设置“抵押债务”账户进行优先清偿;设置“应付工资和各项劳动保险费”、“应付职工安置费”等账户进行第一顺序清偿;设置“应缴税金”账户进行第二顺序清偿;设置“短期借款”以及“应付账款”等账户将按比例清偿的债务列为第三顺序。

5、清偿债权后,清算组根据事先编制的财产分配方案,然后依据破产清算财产变现后的金额,编制财产分配方案:

(1)应借记抵押债务、清算费用、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安置费、应缴税金、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等账户,贷记货币资金。

(2)将负债中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等账户的余额与投资人净权益、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和变现损益账户金额对转为零。

(3)将资产类的职工福利设施和权益类剩余的实收资本与接收单位进行交接。

公司解散时,不管是法人代表还是公司的股东进行清算的,都需要依法清算,如果清算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股东或法人代表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逾期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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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财产、经营管理由总公司支配的组织机构,在性质上,分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公司,分公司设立时也不用完全照搬公司设立的程序。
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只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外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因此,分公司负责人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在非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也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分公司只有企业责任人的原因如下: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是附属机构,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没有的法人资格,更没有法定代理人,只有负责人;分公司的债务、税收等问题有总公司代为承担,分公司仅需每季度、年度提供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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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只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外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因此,分公司负责人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在非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也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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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能否约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会能否约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些经营活动必须经内部决策程序方可进行,法定代表人未经内部决策程序所谓的行为公司不予承认,实质上是通过章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进行限制。法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使代表权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何种程序,而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为了维护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允许其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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