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是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公司债权人可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社会债权人以及公司债债权人,此分类是依传统民法以及针对公司制度所为的分类。
公司债权人是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
1、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
债权人仅能根据公司现有的财产获得清偿,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向股东追偿所以债权人就要监督公司的行为,以保证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因公司的不当行为而减少,以使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充分的清偿。基于此法律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
2、赋予公司债权人集体重大利益参与、决定权
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运用,使公司及其财产成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唯一的担保主体和财产来源,因而当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征求公司债权人的意见或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便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的清算程序是使公司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的程序,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是否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是否进行和解与重整程序以及关于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等问题,债权人有权参与讨论和决定,甚至有最终的决定权。
3、赋予公司债权人追究公司董事和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如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商事法院得判令公司的董事长、全体董事或某些相关董事承担公司债务的全部或一部分,除非这些董事能证明他们在经营公司的业务上已做到了领取工资的受任人所应有的谨慎注意,而且董事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或关于限制公司债权人诉讼的规定来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其目的都在于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4、对于特殊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此条规定明确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虽然也是公司所负担的债务,但却优先于公司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5、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95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债权人是可以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主体,公司债权人可以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等,我国的公司的债权人是拥有很多权利的,比如说董事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或关于限制公司债权人诉讼的规定来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其目的都在于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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