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一个人收购了另外一个人所拥有的某个公司的股份。一般是指不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股权收购行为,收购方只处于参股地位,收购股份通常是试探性的多角化经营的开始和策略性的投资,或是为了强化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作关联,如参股供应商以求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及时和价格优惠,参股经销商以求产品销售的顺畅、贷款回收的及时等。还有一些企业购买股份是为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通过股份的买卖交易获利。
1、出资不实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中。因此,对出让人出资种类的考查,也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货币出资,容易发生出资不实的情况。
2、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该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出让人缴纳出资实际情况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3、虚假出资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根本未出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登记机关的信任。在发生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不仅应补足出资,而且还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不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三款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划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情形(一)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旬日内注销;属于情况(二)或者(四)的话,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情形(三)划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且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值得注意的是收购股份的受让人不明知出让人存在出资瑕疵,则受让股东对该出资不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在明知瑕疵的情况下受让该股权,在实践中,一般是要承担出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收购股份的情形是有很多种,但公司一般是不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但其中如果为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法定规定是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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