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法清算可申请破产,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责任主体是公司股东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无法进行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股东没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积极依法开展了清算工作,但仍因第三方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虽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但公司仍可正常开展清算。在这两种情况下,股东无法清算的连带责任就不成立。
首先,公司解散后,已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原有的公司治理机制也不能正常运作,依法能够代表公司开展活动的是清算组。从维护公司利益考虑,清算组需要尽快开展工作。而有限公司股东在无力自行组建清算组时,应当寻求国家公权力的帮助,组建清算组。
第二,不能及时自行组建清算组,恰恰说明股东之间存在着分歧,有可能存在部分股东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情形,更需要尽快组建清算组来维护公司利益。这其中就包括对控股股东,或者公司董事、高管的责任追究。
第三,公司赖以清算的许多基础财务数据、资料等需要从公司原管理层,向公司清算组进行移交。不及时设立清算组极有可能导致相关资料随着公司解散,各项运行机制的停止,人员的离职等而缺失,并导致无法清算。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无法自行组建清算组时,如果放任这一状态持续下去,就是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方利益的不负责,就是没尽到积极勤勉的清算义务。其唯一能做的,也是唯一应该做的,就是及时提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够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情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但是不管是哪一种原因,导致公司无法顺利完成清算,都不影响公司本身申请破产法律当中总能提供相应的办法来解决,企业当无法维持经营时,就只能选择破产, 而破产就必须对公司现有的财产进行清算以及债务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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