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成员备案规定是什么?
清算组成员备案规定是需要由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相关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1)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2)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的受理和决定是什么?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不发《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如当场无法确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先收取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收取凭单》,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对当场受理的申请,当场决定准予备案,发《备案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通知书;
6、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对当场受理,但需核实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作出准予备案登记的,发《备案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通知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发《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公司存在经营不善等相关的情况,需要进行清算的,肯定是需要严格的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当中的要求来组成清算组,同时在清算这个方面需要来进行相关的备案手续的办理,这就是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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