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补充申报费用收取标准,相关规定如下: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将不能行使重整程序有关权利(例如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而且,超过债权申报期限补充申报的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支付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律师办理债权债务案件的收费标准,由于地域的差异,各省市的收费标准是不尽相同的,综合各地的收费状况,其一般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二)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债权申报是怎样的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破产这种方式。对于债务人的破产,作为债权人应当积极申报债权,此时会涉及到相关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用的缴纳的,律师办理债权债务案件的收费标准,由于地域的差异,各省市的收费标准是不尽相同的,综合各地的收费状况,其一般具体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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