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恢复原状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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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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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恢复原状规定是如果是因为对方存在的过错想要合同解除的话,是可以请求回复原状的。因为实际上如果合同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之下,那么当事人肯定是享有所有权当中恢复原生的请求权。
合同解除恢复原状规定是什么?

一、合同解除恢复原状规定是什么?

合同解除恢复原状规定是如果是因为对方存在的过错想要合同解除的话,是可以请求回复原状的。合同解除后对恢复原状还是依不当得利返如何确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如果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当事人享有所有权中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此请求权基础在于物权所有权,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当出现受领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容易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如果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那么一方当事人则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则是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可能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

同时,在双方当事人都有所给付时,只是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的返还,而不是两种给付各自全部的返还。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对合同解除后溯及力问题,区分了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非继续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如雇佣、租赁、借用等合同。此类合同在原则上无溯及力。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由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对守约方的救济,在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符合其行使解除权的本意。而由于非继续性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如果一概认定其有溯及力,不仅会出现操作上难以进行的情况,也不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合同解除是可以有溯及力也可以没有溯及力的。

因此,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涉及到当事人能否通过行使解除权来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的问题,一旦确定合同有溯及力或者没有溯及力,一方面,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交易模式,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对合同溯及力的限制将会形成对当事人自由行使权利的羁绊。所以应当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来具体分析。

二、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

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民法典》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是其他类型的合同之后,肯定是需要严格的按照合同内容来对于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履行的,如果说因为对方存在着违约想要解除合同的话,那么就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前提必须能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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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写恢复原状的起诉状,就必须要在起诉状中包含原被告双方的个人信息以及恢复原状的具体案由。同时一个起诉状最重要的就是诉讼请求,当然为了这个诉讼请求能够更好的达成,所以当事人必须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以及客观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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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称同一楼座的三个单元被产权方出租给某公司,用来经营酒店式公寓,装修中将原有楼房及房屋的建筑格局完全改变,该楼座其他两个单元的17户居民将出租方、承租方和装修公司诉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房屋结构恢复原状。本网今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获悉,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该17户居民是朝阳区静安里45号楼1、2单元房屋的业主。书中,他们称,该楼共有5个单元,另3个单元的产权方是北京衬衫厂。该厂在未经其他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情况下,将3个单元出租给中艺联合工贸有限公司经营酒店式公寓,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装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他们将3、4、5单元主体承重墙毁损,原本功能的墙体全部打通,人为开辟了一条走廊,使原有建筑格局完全改变。  17名业主认为,北京衬衫厂虽为3、4、5单元的所有权人,但其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且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承重结构、外墙、通道等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三被告在未经其他业主的同意下,没有履行合法的申报、公示、审批等手续,就擅自动工改造楼房建筑格局,将属共有部分的设施全部破坏,已经给整个住宅楼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侵犯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利,若不立即停止侵权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整个住宅楼业主的声明安全都随时存在严重威胁。  17名业主称,他们曾多次与其他业主共同联系三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均未得到回应,无奈之下诉至。  本案正在审理当中。律图网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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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老板要跟我解除合约了,其实我心里是千千万万个不想离开,咨询下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律师回复]
1、恢复原状与返还财产
  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出现次数最多、与恢复原状类似的便是“返还财产”一词。那二者之间又存在何种关联。观各国立法,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恢复原状在内涵上可能同于不当得利,亦可能具有损害赔偿之功能。[2]在我国法上,恢复原状的范围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亦有所不同。返还财产是将法律秩序回复到原先状态的一种方式,但仅仅凭借这一手段并不必然能使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恢复如初。在标的物已经返还的情况下,权利人仍有可能受有其他损害,其在请求返还财产的同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在范围的界定上,恢复原状要大于返还财产。
  
2、恢复原状与不当得利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者,应负返还的义务。[3]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见,我国法在不当得利制度构成要件上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并无不同,但在适用范围上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于我国立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原权利人得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并非德国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因此,我国法的恢复原状制度下,原则上是排斥不当得利制度适用的。
你好,我一朋友说他打官司输了,然后就想提前问问大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上诉状有啥规定?
[律师回复]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的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中的两种方式。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该妨碍
首先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例如在房屋修建中违反规划,影响了他人的采光,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对于可能出现的,有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危险的妨碍,则不适用本项侵权责任。
其次该妨碍应当是不法的,即对人身、财产权利构成妨碍应当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是合法行为则无权要求排除妨碍。如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所,被监视居所人无权要求排除妨碍。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例如通过消除影响使被侵害的名誉权得到恢复。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以须有修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适用此种责任形式。恢复原状在不同的场合适用具有不同的内涵。在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部分的解除场合,通过恢复原状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在物权法上,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意在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在侵权法上,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
合同解除已履行的部分要恢复原状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解除已履行的部分要恢复原状吗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之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论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均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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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恢复原状包含广义和狭义上的恢复原状。广义的恢复原状就是指一件事物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最原始的状态,但是狭义的恢复原状通常是指财产上的恢复原状,也就是将已经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来使财产达到他原有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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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不想在现在的公司上班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合同解除恢复原状纠纷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你咨询的合同解除恢复原状纠纷的问题,律师告诉你合同的解除所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而对于合同解除之前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处理,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而原合同相当于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而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大陆法系学者对此有三种观点:
  、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消灭合同的效力,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回复原状。
  2、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解除并非消灭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阻止其效力发生,尚未履行的产生拒绝履行抗辩权,已经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
  3、折衷说,认为合同解除时,尚未履行的债务自此时消灭,已经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
  我国学者对这个问题的争议也较多,有以下主要观点:
  、“合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参见王利明、郭明瑞、吴江东:《民法新论》<下册>。第403页。)
  2“合同解除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的合同而定: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参见王家福:《民法债权》,第506页。)
  3“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限制。”(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550、552页。)
  笔者认为,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因而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也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研究,而不宜一概而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本条将合同的效力分成两部分:终止履行的无溯及力,恢复原状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有溯及力,并相应地产生不同的处理后果。如果双方均未履行合同,合同终止自然无溯及力。如果一方尚未履行,而另一方已经履行或者双方都部分履行合同,则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没有溯及力,而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可以看出,本条规定合同解除之无溯及力是一种不完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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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的司法解释有什么?
由于不法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原状,这也是保护物权的一种方式。请求恢复原状时,必须有恢复的可能性与必要作为前提,否则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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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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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一样的吗?
排除妨碍和恢复原状是不一样的。排除妨碍是指当事人如果他的权力受到了非法的阻碍或者是妨碍,那么当事人是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妨碍的,或者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来对加害人的行为进行强制的排除。而恢复原状就是指权利恢复到最初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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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恢复原状的执行回转的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恢复原状的执行回转的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果对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的错误或者的不当执行造成的,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执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法律文书的错误造成的,则应分别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1)如果损害是由于原执行权利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真实情况等,则应由原执行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损害是由于原执行义务人的原因造成的,如对某些特定的诉讼行为理解错误,从而实施了错误的诉讼行为,则应由原执行义务人承担责任。
(3)如果损害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者的原因造成的,如法律文书的制作者违反法定程序、使用法律错误、超越法定权限等,则应由法律文书的制作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执行回转的条件而《执行规定》对其适用条件作了扩大解释。一是在时间上,增加了执行中也可以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二是在执行根据的内容上,规定了变更执行根据也可以适用执行回转。根据《执行规定》,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包括:
(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行,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由当事人申请就是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被动地决定执行回转;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主动决定执行回转。
(4)执行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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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属于什么责任?
恢复原状是属于民事责任。通常恢复原状就是指如果一个民事行为他本来不应该发生或者没有权利,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发生,但是他又实际上发生了,那这种情况是处于一个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不追认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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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在环保公司工作了一年,准备最近辞职来着,因为工资太低了,请问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解释
[律师回复] 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对损失的赔偿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而且一般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等。与此同时,上述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但对于违约金责任而言,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并且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损失既包括实际发生的既得利益损失,也包括尚未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信赖利益的损失等。
笔者碰到一则案例,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判决违约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说明了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均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对于非继续性合同而言,合同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合同关系都不存在了,何来的违约金呢?造成上述理解错误的原因,可能是将合同解除当作违约责任方式来理解。从合同法的章节安排来看,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规定于第六章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不是规定于第七章即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你好!我有个同学租赁一套房子做生意,现在咨询的是租赁合同纠纷不解除租赁合同恢复原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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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1、承租租赁房屋产权不明或瑕疵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很好保障。因此,律师建议:

一,承租前核实权属。承租方在签订商业地产租赁协议前需要核实房屋产权证书的原件,必要时还应在房屋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情况。通过对出租方 主体资格的审查,可以核实房屋租赁协议的出租方与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同时如果出租方并非房屋所有权人,而是代理出租、委托出租,则需要出租 方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如果出租房屋是两人以上共有的,则需要得到全体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或授权。通过对该物业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还可 以确认租赁房屋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瑕疵。例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权属有争议的物业就不能进行租赁。

二,关于租赁房屋设立抵押的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协议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 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如果房屋出租后设立抵押的,该租赁关系不受影响。如果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的,出租方应该书面 告知承租人,律师建议双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当抵押权实现造成租赁协议解除的,出租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在商铺租赁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会按照自己的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就装修问题事先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租赁纠纷日渐增多。对此,律师建议:

一、关于装修范围必须书面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在装修前,应将房屋装修设计方案取得出租人认可;明确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二、不能损害原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建筑安全。为防止因承租人装修造成房屋结构破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装修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履行其装修条款中约定的义务。

三、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装修折旧与补偿方式一定要约定清楚。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装修补偿。双方还应在装修条款中明确非因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出租人的装修补偿义务和补偿标准。
3、商户租用商铺经过多年经营后,在一定的范围内会形成一定的商业影响,这无疑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租期届满后出租人将商铺收回,他们就要承受着这种无 形的损失。为此,大多数承租人希望能享受该商铺的优先承租权,但是全国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面对如何要保障自己的优先承租权,律师建 议承租人可以协议中约定。

一,明确定义什么是“出租人继续出租”,比如出租人要自用,那么自用的期限可以加以限制,比如至少自用1年,否则视为出租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责任。这样可以防止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1天然后出租以阻断“继续出租”的情形。

二,约定什么是“同等条件”,如租金上下不超过10%就算同等条件,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其他人员出的价格只要不超过11000元,承租人就有权以10000元继续承租,这样可以防止侵害优先承租权的情形出现。
4、租赁协议的解除也涉及到多方原因,将其分别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一,约定出租方的义务及其违约导致协议解除的责任承担方式。例如,明确出租方对于相关手续的协助办理义务,如果相关手续无法办妥或者由于其他非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开业的,承租人有权解约退租并获得损失赔偿。

二,约定由于第三方原因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的协议解除条款。比如由于政府规划的变化,导致商铺被拆除。这种情况下,房东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承租方却不能直接得到这种补偿。对此,可以在协议里约定在双方都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须解除协议的,承租方应得到一定的补偿。

三,约定承租方在欠租达到一定金额和时间时,出租方享有协议解除权。在满足协议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如出现商户拒绝腾退房屋和不偿还欠款的情形,开发企业大都会采取强制收回房屋的措施。但是律师建议:开发企业不能以商户欠租为由而随意侵犯商户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在租赁协议中作出约定:例如租赁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协议的,租赁人遗留在商铺内的物品应当在3日内处理完毕,否则,该物品视为弃置物,由出租方任意处理。
租赁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协议的,应将该商铺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未将该商铺恢复原状的,出租方可代为进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二、店铺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这么约定
1.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第
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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