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防碍与消除危险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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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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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而排除妨碍很明显就是指物权已经招到了妨碍,那么对于遭到了妨碍当事人无法处理的情况,就可以请求法院来对这个方案进行排除。而消除危险就是当前还没有发生,但很明显可以预见危险,所以当事人要求法院对这个即将发生的危险进行消除。
排除防碍与消除危险的区别是什么?

一、排除防碍与消除危险的区别是什么?

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本的区别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

1、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2、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二、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因此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本质上来说都是没有区别的,就是将障碍给移出,但是如果非要说区别,就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如果是已经发生,那么就叫做妨碍已经发生,因此就需要请求法院来对妨碍进行排除,以便当事人的权利能够更好地实现。而消除危险就是指危险其实还并没有发生,但是很明显可以预见这个危险即将发生,所以要求法院将这个危险进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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