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存在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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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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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存在的情况有,一种是因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还有因登记工作人损的失误而给不动产权利人或第三人带来损失所产生的纠纷。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存在的情况有哪些?

一、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存在的情况有哪些?

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而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工作人员追偿。

不动产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1、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若发现或被他人举报,经查实申请办理人有提供虚假证明、以假人冒名顶替申请登记等失信行为的,将作为失信信息或提示信息录入“无锡市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我市公共信用管理体系,加大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虚假申请的打击力度。

二、在登记时应注意的相关事项有哪些最新规定?

一是强化业务培训。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审慎审查技能。

二是制定错案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错案的界定范围和错案责任人承担的相应责任,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切实保证办件质量。

三是采用第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从而有效帮助登记机构识别身份证真假。

四是严把签名关。在申请房屋登记时,按规定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书和买卖合同签名确认,须受理人员当场见证并拍照取证。

五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区法院、区公安、区金融等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与区法院、区公安、区金融等部门就登记部门如何进行审慎审查及如何防范和打击虚假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探讨,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六、在现实的工作中,登记部门会将每位权利人所属的登记信息记载于登记簿中,如果登记簿信息与证书所载信息出现不一致,登记部门会以登记簿的信息为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般是因登记的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是申请人报告的信息有错误才会发生的情况,但只要产生了纠纷就需要及时的解决,如果处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这都是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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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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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从理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例如财产保险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以存款单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3、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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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单质押的。
1、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从理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例如财产保险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以存款单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3、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4、存单核押是为了证实存单的真实性,经过核押之后,开具该存单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否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以借用的甚至是盗用的存单,或者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况,如果质权人不进行核押,对于自身质权的实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在以第三人的存款单出质的情况下,除了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外,还要核实第三人确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对于以单位定期存款质押的,除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比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质押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等等。
四、「注意事项」在接受权利出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出质的,不予接受;
2.债权人要取得对权利凭证的占有;
3.出质人有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
4.出质权利存在实现期限的,尽量选择先于或者等于债务届满期限的权利;
5.认真仔细地进行核押综上所诉,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并不是有个肯定的答案,但是小编还是建议最好是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及存单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利有弊,不要盲目听银行一面之词,有条件的最好向。咨询后再办理存单质押。这样才能保护将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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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什么?
虚假登记损害的责任纠纷就是指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他的具体记载存在着瑕疵。这瑕疵有可能是因为虚假信息,有可能是非法信息。如果是登记人他故意向登记机关来提供一些捏造的材料,那么这个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就相当于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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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单质押需要登记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相城区。江汉区。天长市。龙湾区。龙泉驿区。荥阳市。武陵区。霍邱县。存单质押是如今贷款的一个常见方式了,同样存单质押也存在很多。。读者也会有很多疑惑。比如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呢在哪登记呢以及存单质押又存在哪些。呢接下来网的小编为您简要分析一下。
一、存单质押如何生效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因此登记也是很重要的步骤。
二、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三、存单质押的。
1、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从理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例如财产保险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以存款单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3、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4、存单核押是为了证实存单的真实性,经过核押之后,开具该存单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否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以借用的甚至是盗用的存单,或者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况,如果质权人不进行核押,对于自身质权的实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在以第三人的存款单出质的情况下,除了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外,还要核实第三人确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对于以单位定期存款质押的,除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比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质押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等等。
四、「注意事项」在接受权利出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出质的,不予接受;
2.债权人要取得对权利凭证的占有;
3.出质人有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
4.出质权利存在实现期限的,尽量选择先于或者等于债务届满期限的权利;
5.认真仔细地进行核押综上所诉,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并不是有个肯定的答案,但是小编还是建议最好是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及存单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利有弊,不要盲目听银行一面之词,有条件的最好向。咨询后再办理存单质押。这样才能保护将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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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约的损害赔偿不存在精神损害怎么解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违约的损害赔偿】对违约的损害赔偿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一般认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是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仅仅是存在侵犯人格权和一部分身份权并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才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在违约之诉中,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受害方造成一定财产损失,虽然也一定给受害方造成精神痛苦,但是精神损害虽以精神痛苦的损害为条件,但并非是精神损害的唯一要件,如果在违约之诉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就会使当事人赔偿范围不断扩大,一般也会超出合同当事人的预见范围,同时这种损害结果又难以确定。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基于合同之诉要求违约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则上不承认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应当把这一认识绝对化,有一些案子如果单纯地以违约案件来处理,而且对原告只给予财产上损害赔偿的话,就会显得太不公平。目前在这方面一般限于以提供安宁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合同。比如旅游合同,现在由于旅行社的违约而导致游客不能很好旅游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确实有欠公平,因为旅游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行为,这种消费是以精神产品为主的,消费合同本身有精神上价值。在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金钱与物的交换,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活动的手段而已。因此,由于旅行社的违约使旅游者愉悦心情遭受破坏,违约方理应给予旅游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针对这种期待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完全是可以预见的,当然,目前在我国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尚未有突破。
注册登记证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册登记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工商注册资料虚假,工商局会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罚: 1、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3、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通过修法或制定新规,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通过建立代理机构(人)失信名单等途径,给查实的代理机构(人)施以信用惩戒,弥补法律法规的短板。 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若提交虚假材料,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惩罚;而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企业登记并处罚款。 4、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虚假材料包括下列情况 1、虚假的场地使用证明; 2、虚假的设立批文; 3、虚假的股东身份 4、虚假的股东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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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解决包括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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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注册登记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注册登记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工商注册资料虚假,工商局会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罚: 1、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3、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通过修法或制定新规,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通过建立代理机构(人)失信名单等途径,给查实的代理机构(人)施以信用惩戒,弥补法律法规的短板。 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若提交虚假材料,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惩罚;而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企业登记并处罚款。 4、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虚假材料包括下列情况 1、虚假的场地使用证明; 2、虚假的设立批文; 3、虚假的股东身份 4、虚假的股东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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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提供虚假材料,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册登记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工商注册资料虚假,工商局会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罚: 1、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3、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通过修法或制定新规,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通过建立代理机构(人)失信名单等途径,给查实的代理机构(人)施以信用惩戒,弥补法律法规的短板。 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若提交虚假材料,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惩罚;而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企业登记并处罚款。 4、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虚假材料包括下列情况 1、虚假的场地使用证明; 2、虚假的设立批文; 3、虚假的股东身份 4、虚假的股东签名等。
注册登记证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册登记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工商注册资料虚假,工商局会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罚: 1、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3、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通过修法或制定新规,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通过建立代理机构(人)失信名单等途径,给查实的代理机构(人)施以信用惩戒,弥补法律法规的短板。 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若提交虚假材料,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惩罚;而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企业登记并处罚款。 4、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虚假材料包括下列情况 1、虚假的场地使用证明; 2、虚假的设立批文; 3、虚假的股东身份 4、虚假的股东签名等。
注册登记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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