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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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一般情况下是不收取费用的。如果说不服法院对于异议的裁定而采取相对应的一些救济措施,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是否收费的,比如说当事人申请上级法院复议的,也不收费。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

一、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

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

2、不服法院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法院复议的,不得收费。

(2)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3)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

①一般不收费;

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据此,国务院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国务院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政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有拘束力,亦即法院司法过程中应贯彻执行行政法规。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225条);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227条)。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由法院执行机构审查。

4、法院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225条),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227条);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是什么?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法院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起诉

特别说明: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譬如信 访)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在当代的社会,执行过程当中,如果利害关系人或者相关人员认为执行是有问题的,侵犯到自身的合法利益的,那么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并且提出执行异议相关的诉讼活动,是不需要收取诉讼费用的,这一点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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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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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收费标准是什么?
执行异议之诉收费标准是需要根据执行异议的具体情形来确定的。在我国的诉讼费用缴纳的规定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诉讼费用缴纳在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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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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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据此,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
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二、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令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政法规。
三、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的执行行为(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机构提出,由执行机构审查。
4、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
四、综合上面的内容,将执行异议案件与诉讼费用收取的关系归纳如下:
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
2、不服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
(1)上述三-5-⑴所列情形,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复议的,不得收费。
(2)上述三-5-⑵-
②所列情形,是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3)上述三-5-⑵-
①所列情形则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
①一般不收费
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
五、特别说明: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譬如)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无非两种,一是仍无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
被追加为当事人的也不得收费。因为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中,没有包括因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提起审监的情形。这个很好解释,该办法规定的审监收费的情形可概括为因客观原因(即发现了新的证据)引起的,和因当事人自己原因(即当事人未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引起的,而非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诉讼费用,且条文主语明确陈述为“当事人”。而案外人没有被列为原审“当事人”不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却主要是因的错误引起的。
六、综上所述,所谓执行异议案件诉讼费用的问题,并不存在超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的新问题。
需要收费的该办法已有规范,遵照执行就是该办法没有规定的不得收费,包括不得通过自订一个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收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请求
[律师回复]   案外人在被执行阶段不能提出确权诉讼,执行异议被驳回,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列当事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第三百零九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告知其另行。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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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收费标准是多少?
执行异议之诉一般是不会进行收费的,除非是开始了一个新的诉讼才会进行收费的,否则的话就都是免费的。如果是在新的诉讼中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话就是50元的诉讼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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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列当事人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列当事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第三百零九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告知其另行。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序。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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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区别有哪些?
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的区别在于执行异议之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是至法院在执行过程之中,相关人士对于法院的执行,认为有所异议。两者之间是不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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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执行异议能不能停止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异议能不能停止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三、执行异议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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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否可以停止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执行异议是否可以停止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一、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三、执行异议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执行异议的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执行异议的法律法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条 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是原执行的下级人民的,仍由原执行审查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第十二条 人民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第十四条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第十七条 人民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
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第二十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人民依法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
主要要写清楚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申请人诉求及理由等。由于执行异议的相关法律条件众多繁杂,缺少法律经验的您可能一时半会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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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区别?
执行异议一般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在执行程序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执行异议之诉,是认为当事人和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之中存有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在主体和管辖以及目的、程序上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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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执行异议能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执行异议能怎么申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执行异议的申请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和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新增加的一条,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拓宽了执行异议主体的范围。
2、执行异议申请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只限于书面提出。但是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对于提出书面异议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异议人口头提出,但是必须形成笔录,也就是以书面提出为主,口头提出为例外的原则。
3、执行异议申请的范围。对于哪些事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哪些执行行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是否在提出时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呢?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依照最高人民对于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来看,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应该提交必要的证据来证明执行行为违法,这样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可以约束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有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有一定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防止被执行人和厉害关系人随意提出执行异议来拖延案件的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阻挠案件的执行。
(2)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被执行人或者厉害关系人随意,不加限制的提出执行异议,必然浪费司法资源,使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被侵占,这样做还有助于提高的工作效率。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只能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就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扣押、查封等)的标的物,这个物不单指房屋、汽车等物体,也包括一些权利,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只要可以成为被执行的财产,都可以成为案外人异议的标的物。
提出执行异议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
1、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审查。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执行异议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执行异议能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执行异议按照法律规定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下面分别论述对两种执行异议的处理办法: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什么是执行行为呢?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人员为了保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留、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违法,是指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而实施的执行行为。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不单单包括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部门法。如果其他法律中对强制执行有明确规定,执行人员违反该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异议。
(2)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执行过程中通常遇到的是案外人异议,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之人,亦即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外,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之人。案外人异议中案外人只能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也就是说的执行措施已经侵犯了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于现在社会中财产的所有权人和占有人未必是同一个人,设立案外人异议就是为了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案外人权利的一种救济制度。案外人异议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于复杂、疑难的案外人异议也可以适用听证程序来审查,以准确查明事实。案外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异议审查期间,执行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除非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3)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结果,如果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则可能申请执行人不服;如果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则可能案外人不服。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也规定了救济措施,案外人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案外人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总之,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也应当防止被执行人、案外人为了拖延、阻碍执行而恶意提出异议,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来排除当事人的妨碍,使得案件得到顺利的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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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申请执行异议之诉,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法定标准中其他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由于各地消费标准略有差异,收费标准按照50元至100元不等,具体需要根据当地收费来确定,而律师受理费用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依据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据但并不完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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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权异议诉讼的性质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可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债权异议诉讼即为典型的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二款“债权人就争议债权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即是对债权异议诉讼性质的明确认定。因此异议人在诉讼请求中应写明请求确认某某债权,而非请求判令某某债务人偿还债务。
2、债权异议诉讼的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也就是说,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即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由此确定的管辖即便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产生冲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3、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
《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讼。因此,一般而言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为由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核后编制入债权表中的债权,具体而言,对破产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数额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起异议诉讼。
例外情形是,对于破产清算中无需申报的债权,如《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对于管理人经调查后列出并公示的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也可以针对该无需申报的债权向提起异议诉讼。
4、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
首先是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有权提起债权异议的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这里的债权人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对自己的债权审核情况提出异议,也有权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的债权的真实性、数额或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提出异议。赋予债权人对他人债权的异议权,原因在于任一债权人的债权都对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分配有影响。这里的债务人,指破产企业本身。然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就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其与他人正在进行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一切诉讼也均由管理人代表,债权异议诉讼也不例外。这就产生了管理人诉管理人的尴尬局面。对此《企业破产法》并未指明解决之道。
其次是确认债权异议诉讼中的被告,分情况讨论:
(1)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此时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应诉;
(2)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和该被异议债权人为共同被告。应注意的是,债权表虽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核查,但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在涉及实体权利纠纷的案件中并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5、债权异议的诉讼时效
《企业破产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债权异议诉讼的时效为异议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由之日起二年内。但直接将普通民事诉讼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限适用于破产程序,显然有碍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因此在实践中管理人通常会向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上的异议人送达《异议告知书》,并于该份文书中限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期限。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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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异议诉讼的性质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可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债权异议诉讼即为典型的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二款“债权人就争议债权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即是对债权异议诉讼性质的明确认定。因此异议人在诉讼请求中应写明请求确认某某债权,而非请求判令某某债务人偿还债务。
2、债权异议诉讼的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也就是说,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即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由此确定的管辖即便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产生冲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3、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
《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讼。因此,一般而言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为由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核后编制入债权表中的债权,具体而言,对破产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数额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起异议诉讼。
例外情形是,对于破产清算中无需申报的债权,如《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对于管理人经调查后列出并公示的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也可以针对该无需申报的债权向提起异议诉讼。
4、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
首先是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有权提起债权异议的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这里的债权人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对自己的债权审核情况提出异议,也有权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的债权的真实性、数额或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提出异议。赋予债权人对他人债权的异议权,原因在于任一债权人的债权都对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分配有影响。这里的债务人,指破产企业本身。然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就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其与他人正在进行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一切诉讼也均由管理人代表,债权异议诉讼也不例外。这就产生了管理人诉管理人的尴尬局面。对此《企业破产法》并未指明解决之道。
其次是确认债权异议诉讼中的被告,分情况讨论:
(1)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此时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应诉;
(2)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和该被异议债权人为共同被告。应注意的是,债权表虽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核查,但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在涉及实体权利纠纷的案件中并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5、债权异议的诉讼时效
《企业破产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债权异议诉讼的时效为异议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由之日起二年内。但直接将普通民事诉讼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限适用于破产程序,显然有碍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因此在实践中管理人通常会向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上的异议人送达《异议告知书》,并于该份文书中限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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