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专有部分如何认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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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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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建筑物是否是业主的专有部分,需要看其是否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在构造上是否具有独立性,其次是否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最后是否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如果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可以为业主归业主专有。
业主专有部分如何认定的?

一、业主专有部分如何认定的?

1、在判断某一房屋或特定空间是否构成专有部分时,就看其是否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同时具备的,构成专有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本规定前两个条件,但还没有登记的,是否构成专有部分,还要具体分析。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或基于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也构成专有部分。

2、露台等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规划。有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露台方构成合法建筑,反之,加建露台是违法行为,对违法建造的露台,不可能取得登记,故其不能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即只有该特定房屋才能通到该露台,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对该露台进行排他使用。

(3)销售合同有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购房人主张对露台的所有权,其主张就不应得到支持。

二、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建筑物在构造上具有独立性,可以认定为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业主对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拥有共有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具有维护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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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约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中,关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否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业主是否可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否一并转让等问题,看法不一。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一权利义务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本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有部分共负义务。同样,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依据本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承担的义务有,不得在共有部分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不得随意侵占通道等。又如,《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丰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本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住宅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本条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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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中,关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否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业主是否可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否一并转让等问题,看法不一。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一权利义务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本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有部分共负义务。同样,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依据本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承担的义务有,不得在共有部分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不得随意侵占通道等。又如,《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丰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本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住宅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本条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中,关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否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业主是否可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否一并转让等问题,看法不一。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一权利义务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本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有部分共负义务。同样,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依据本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承担的义务有,不得在共有部分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不得随意侵占通道等。又如,《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丰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本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住宅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本条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权利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本条则对这一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作出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加深亲朋好友问的亲情与友情;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等;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国外也有相关之规定,例如瑞士《民法典》第712条
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享有独占使用和内部改造的特别权利。法国1965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第9条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不可分离,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因此,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对此,本条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不得在专有部分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国外立法例在这方面也有很多规定,例如《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法》第6条第
(一)项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不得为对建筑物之保存有害的行为,或其他有关建筑物之管理或使用违反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13条第
(一)项规定,各住宅所有权人于不违反法律或
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理特别所有权内的建筑物部分,如予以居住、使用、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利用,并排除他人之干涉。专有所有权的行使须受以下限制:
(1)保护建筑物的使用目的;
(2)保护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牢固及安全;
(3)保护建筑物美学上的外观;
(4)保护其他住宅所有权人的安全、安静及住宅环境秩序;
(5)维护善良风俗、习惯及住宅居民的作息和名誉。《瑞士民法典》第712条
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区分所有权人有自由管理、利用并装饰自己房间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区分所有人行使相同的权利,并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建筑物的公用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及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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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依照规定来看,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一般是自己购买的房屋以及其他物业,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归业主。个人的业主是可以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但不能够危及到建筑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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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专有部分有哪些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专有部分指的就是业主购买的这套房子,在本人合法住宅内,业主的所有合法权益都是受保护的,可是,业主行使合法权益要注意,本人不能做出一些危及建筑物安全及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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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想要请教一个问题,几个朋友讨论一直没有结果,如果假冒专利罪主观的认定和处罚有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别人专利权,一般都会跟侵犯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起发生,要双重定罪。假冒专利罪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现在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专利等等这些无形资产,对于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品牌的打造是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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