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变更,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完全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所以就会出现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欺诈、胁迫申请执行人订立和解协议的情况一般表现为:部分被执行人为拖延执行、逃避执行、转移财产,自己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诱骗申请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处置相关权利。同时,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包括当事人不履行和不依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两种情形。
另外,依据本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一旦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话,执行的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而非执行和解协议。
特别注意的是,在执行实践中,存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对于这种不按约定履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如果假借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双方如果达成和解的话,那么双方则要按照和解的内容来进行实施和双方再进行商议,如何达成和解时,就应该将双方所提出来的立场说明清楚,看是否对方能够接受,如果能够接受再同意和解。如果自己不能够接受,或者是对方不能够接受,都不应该来接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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