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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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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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体现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弄虚作假,不能使用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之后要信守承诺,不能随意毁约。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主要体现在:

第一,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第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谋取私利;

第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第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订约后客观情形发 生重大变化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一)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必须具备诚实、守信、善意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忠于事实的真相,不能欺骗他人、损人利己。 要保证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即民事行为应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能采用 欺诈胁迫等手段促成民事行的订立;要从善意的心态出发,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要求当事人以善意的心态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包括保护义务、告知义务、 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等;双方当事人均应保证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即民事行 为的主体、客体、内容诸方面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行为订立后至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严守诺 言,认真做好各种履行准备;在民事行为的具体履行过程中,更应严格按照 民事行为的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式具体操作;即 使在民事行为的变更或解除过程中,也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如遇情势变更, 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民事行为;此外在民事行为终止后,双方当事人 仍应承担某些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等。在当事人有悖于自己的诺言或意思 表示不当时,应予以禁止和制裁,或确认意思表示无效,或按其真实意旨进 行解释。

(二)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按照诚信原则要求,一方民事主体应当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方的事务,不得欺诈他人,不得损人利己, 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平衡,因为各方当事人之所以要进行交易,主要还 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但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时,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为 代价;另外,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还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必须以善意的方 式,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正确地行使自己的合法 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准 则。诚信原则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方面起 着积极的作用。

(三)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合同约定不明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在解释合同时也应依诚信原则,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旨,正确地解释合同,正确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中,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讲信用,守诺言。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当法律规定不明确,合同约定不明确时,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弥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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