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是必须要签收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写签收条,如果单位有制度,应该签收。对双方都有益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单位提供空白劳动合同、签订合同不给员工合同文本的情况,少数员工也有不承认收到合同的情况,因而引发劳动争议。这样影响到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仲裁成本。为此,有些单位开始重视劳动合同的发放与管理,实行劳动合同签收制度。
二、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哪些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等内容,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返还和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强制保险的方法,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我国对于签署劳动合同之后是否需要员工对劳动合同进行签署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能够签署签收函,对于员工和劳用人单位都是一种比较好的保障,能够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双方确实发生了纠纷的,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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