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税法的行为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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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反税法的行为有偷税、逃税、以及还有抗税、骗税;一般纳税人利用不合法的方式违反税务规定,那么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一般就会给予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罚金。
违反税法的行为有哪些?

一、违反税法的行为有哪些?

1.偷税

(1)偷税行为的界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税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抗税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骗税

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逃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违反了我国的税法这种行为是会让国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害,但在认定违法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如果只有忘了纳税或者是少交税费,那么会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存故意的违反税务规定,那么就会按刑事条款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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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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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
八、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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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土地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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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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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
八、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
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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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能够构成违反税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的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的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和社会的发展,税务机关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纳税人代扣交义务人的行为都应当遵守本法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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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驶了,开车途中因与查车人员发生囗角被行政拘留7天,想知道违反税法拘役多久的
[律师回复]
一、处罚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涉及到税务征收管理权,涉及到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应当采用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
一,处罚设定权依据是法定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为,只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税务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第
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由有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无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第
三,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第
四,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二、处罚公正、公开与过罚相当原则公正是指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罚。给什么处罚,要依据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而定,不得滥罚。公开,一是指有关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事先了解。如果不公布,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知道,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指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要公开,这样便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教育。过罚相当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度、种类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大小适当。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有失公正。《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共商机关作出了罚款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也作出罚款处罚。
2、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机关按部门规章作出罚款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一般情况,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一个法律规范,但也会出现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由于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因此其具有不同立法意图,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实现不同的处罚目的,因此,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应当根据不同的规范分别予以处罚,这不能说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有当不同的法律规范,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给予同一种类的处罚规定时,说明它们对此违法,进行处罚的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所以,只要处罚一次就实现了管理目的,不能再次处罚。
(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因而不同类处罚则不能替代,同类处罚则应采取折抵竞合方法。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作为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税务行政处罚也具有教育的功能,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手段结合起来,保障税法的实施,维护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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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违反交规第56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违反交通安全法56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规定。扩展资料: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三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3年废止,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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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行为?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妨碍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服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下达正确的命令或者决定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国家部门的机关的行为等。这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行为,对于我国的社会治安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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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增值税法规什么情况被判无期徒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亿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详细内容如下: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法人代表负刑事责任的。且负主要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具体案例如下:新华网沈阳5月5日电(记者范春生)涉案3.1亿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000万元的辽宁省铁岭市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已结案,以杜宁为首的五名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铁岭市中级人民以该罪名一审判处主犯杜宁无期徒刑,另4人分获有期徒刑8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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