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服务期限怎么确定的?
(一)设服务期有何前提条件
1、出资招用。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发生费用,如外地人才落户。
2、培训。如员工是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或者参与学历培训、能力培训、出国或异地培训、进(研)修、作访问学者等,企业为其支付各种学杂费、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生活补贴。但是,职业技能培训不能作为设立服务期的培训,如上岗培训等。
3、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对此概念可做以下把握:对单位来说有出资行为,即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员工来说当是工资报酬以外的。总而言之,这种福利不是每个员工都享有的,具有特殊性。
(二)劳动合同与服务期约定是什么关系
服务期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存在和有效的前提下签订。服务期约定是劳动合同的附随合同。因此,不能不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服务期协议。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因此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签多久?
目前我国法律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少签多久没有限制。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合同的终止时间,具体多久终止,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之后确定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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