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也属于法律援助律师,只是不同于通过申请或依法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后者是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前者是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实际上,值班律师从一开始就被称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这就意味着值班律师也是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即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
一般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是由国家(具体而言是政府)无偿地为没有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而值班律师完全符合这个定义。因此,在现行的管理视角下,可以把法律援助区分为狭义的法律援助和广义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只是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而“值班律师”属于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他们都属于依法履行国家无偿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职责的律师,这一点是应当明确的。
《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会依法通知法律援助的机构来指派律师。
法律援助律师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指的是广义上的法律援助律师,但是都是属于依法履行国家无偿地为当事人来提供法律服务职责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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