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可能盈利业务和必然盈利业务的标准
所谓可能盈利的业务,应当是指根据当时已知的市场环境和公司、企业已有的生产经营水平,即使没有意外因素介入,公司、企业也存在盈利和不盈利两种可能的业务。
对于今年市场的供求情况,公司无法作出准确预测。在这种情况下,这笔业务就只能属于可能盈利的业务。
所谓必然盈利的业务,应当是指根据当时已知的市场环境和公司、企业已有的生产经营水平,只要没有意外因素的介入,公司、企业必定能够盈利的业务。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盈利业务”应仅限于必然盈利的业务
之所以要将“可能盈利的业务”排除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盈利业务”之外,是因为有关公司、企业在经营这种业务时,在已知的经营条件下既可能赢利,也可能亏损,并没有盈利的把握,这样,不经营该业务也就谈不上会遭受什么损失,将本单位的这种业务交给其亲友经营,也就谈不上会使本单位利益遭受损失,不可能具备“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当然不可能构成本罪。
主张本罪业务包括可能盈利业务的观点,实际上是将部分必然盈利的业务当作了可能盈利的业务,又没有将真正属于可能盈利的业务排除在本罪的“盈利业务”之外。要看清这种观点的不妥之处,必须澄清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必然盈利的业务并非最终一定会盈利的业务。该种业务最终是否盈利,还要看是否有意外因素的介入。如果有,即使是经营必然盈利的业务,最终也可能亏损。
第二,“有盈利明显可能”不能作为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属于“盈利业务”的标准。在“有盈利明显可能”的业务中,包括必然盈利的业务和可能盈利的业务两种业务在内。其中必然盈利的业务,属于本罪中的盈利业务;可能盈利的业务,则不属于本罪中的盈利业务。
如果将“有盈利明显可能”作为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属于本罪中的盈利业务的标准,必然将必然盈利的业务和可能盈利的业务混淆在一起,因而难以得出合理的结论。
三、不能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盈利业务”等同于经营风险小的业务
在盈利与风险并存,但风险较小,盈利可能性很大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本罪中的盈利业务。上述观点通常情况下是可取的,但将所有风险较小,盈利可能性很大的业务都归入本罪的盈利业务之中不妥。所谓“风险较小,盈利可能性很大”的业务,多数属于必然盈利的业务,即根据当时已知的市场环境和公司、企业已有的生产经营水平,只要没有意外因素的介入,公司、企业必定能够盈利的业务,当然属于本罪的盈利业务;但是,不能排除还有少部分这种业务仍然属于可能盈利的业务,不能归入本罪的盈利业务。
现在有些身在高位的人手中有了权利后,就私欲膨胀的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开绿灯,把一些单位的盈利的业务交由亲朋好友来做,给国家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害,这种不耻的行为势必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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