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监护人责任险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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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校学生监护人责任险规定是在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方面的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当然了,需要赔偿的费用包括有进行仲裁或者是诉讼而支付的一些费用,还有就是所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
在校学生监护人责任险规定是什么?

一、在校学生监护人责任险规定是什么?

在校学生监护人责任险规定是在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方面的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但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为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在读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组织。由学校、幼儿园为其在读的学生统一投保监护人责任保险时,可出具一张保单来承保。

二、保险责任规定是什么?

监护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其他费用包括:

一是被保险人因与索赔方为赔偿责任的确定进行仲裁或诉讼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但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是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监护人责任保险具有自身特殊的责任免除条款。除通常的责任免除事项外,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保险方面的规定还是非常的明确的,保险实际上是属于一种风险共担的,在校的学生监护人是可以购买责任险的。一旦发生致人损害等相关的责任的时候,可以由保险公司对此赔付,这是属于与法律当中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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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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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国人。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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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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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国人。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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