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主观明知的司法推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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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销售假药罪主观明知的司法推定是需要根据其行为来判断是否是属于假药,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关销售药品的资质,还有就是销售渠道是否是属于正规的。当然了,被告人的供述并不是唯一的依据。
销售假药罪主观明知的司法推定是怎样的?

一、销售假药罪主观明知的司法推定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主观明知的司法推定是需要根据其行为来判断是否是属于假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

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特别是在缺失行为人供述系明知的情况下,还要将其已经或应当认知可能系假药、不能肯定亦无资质认定其为真药、应当认知或已经认知其应该属于假药等多种复杂的主观认知状态纳入直接或间接故意的范畴,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销售渠道是否正规、药品包装是否规范、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并考量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等因素,全面准确地分析认定,依法适度从重从严处罚,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和被害人伤亡后果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涉案假药数量等亦是该罪的司法认定难点,立足于不同环节行为人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重点围绕假药流向,结合鉴定结论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对其进行准确认定的基本路径。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药品“冒充”属于假药,本条属于假药从重处罚情节)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

④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存在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将会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刑事法律来进行一定的处罚,当然了,我们国家对于这样的一种行为是需要有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比如说在主观上必须是属于明知的,明知是可以通过司法推定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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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主观明知的司法推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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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销售假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我的朋友是学医的,他去年认识了一个商人为了利益就跟商人一起卖假药现在被抓走了,请问销售假药罪主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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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朋友他舅舅不就前被举报售假药,朋友他对于法律不太懂,想在这里问一下对于销售假药罪主观方面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在我国刑事犯罪的主观上包括了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其中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犯罪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在构成要素上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认识因素方面,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其他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由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两部分组成,除具有专门知识者外,行为人应对整个犯罪活动有一般性的认识,而且对这些因素的认识,只能是一般或 大致的认识,而不是确切或精确的认识,认识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为的实际情况、行为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这些内容具有一般性认识即为足已。
  间接故意意志因素上的“放任”是指,行为人在追求客观结果时的一种消极心理态度,不计后果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本身包含了一种不顾危害后果发生,执意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内容。行为人为追求其希望达到的目的,采取了放任各种可能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并且在行为过程中,放任的可能性结果成为现实,这种“放任”的意志与其所依附的主意志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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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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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销售假药罪与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别界限:根据《刑》第149条第1款规定精神产、销售假药足严重危害体健康构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金额5万元应认定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体现立严密性疏漏犯罪于同构产、销售假药罪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第149条第2款规定精神应按处罚较重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符合前述条竞合适用原则(2)产、销售假药罪与产、销售劣药罪区别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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