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拆确认违法的依据是什么?
违法强拆房屋造成受害人损失的,按违法强拆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拆是一种针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要对合法建筑物进行强拆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进行司法强拆。而且行政强拆应当按照“决定 实施”的模式,即在作出强制行为之前必须要有一个“行政决定”,也由此决定了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
(一)、作出行政决定。
(二)、履行催告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并且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进行强拆。
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拆除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二、房子被强拆怎么赔偿的?
强拆房屋一般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一般赔偿因强拆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拆确认违法的依据是《行政强制法》,房子被强拆之后,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一般赔偿的是由于强拆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拆迁方不按规定进行赔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个人请求的民事赔偿诉讼时效是三个月,在三个月内需要审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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