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以下包括反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但立案庭在受案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的虚拟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是不等同的两个概念。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诉讼时效是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瓶颈限制,当事人只有在法定时效(含中止、中断的情形)内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在但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时只是当事人胜诉权的一种待定状态,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法院受案后通过开庭审理,如果没有法定中止、中断时效的情形,则当事人的权益将依法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愿意履行的除外),应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当事人错误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规定了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充分行使法官的释明义务,如果这项义务法官没有履行,则属审判程序违法,当事人一旦上诉,则会发回重审。
那么,只有在法官行使了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应变更其诉讼请求以及不变更的法律后果后,原告仍然坚持其原来的诉讼主张时,通过开庭审理,因其诉讼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事实支持,与本文第一种情形是类似的,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与本文第一种情形相同。
4、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驳回诉讼请求的鉴定是有法可依的。因此,原告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前应该做好各方面充分的准备,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资料以及证据。避免在司法判决中因为各种原因受到人民法院的否定和质疑,导致诉讼请求不能顺利的进行,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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