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含违约金是否违法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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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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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书面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不违法,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比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约定的,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含违约金是否违法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的高级技术人员来讲,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都是很正常的,约定服务期的话,建立在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且支付了培训费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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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含违约金是否违法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合同含违约金是否违法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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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法定违约金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违约金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违约金的类型
一、固定违约金
固定违约金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逾期交货、需方逾期付款,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照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二、浮动违约金
浮动违约金即规定了违约金比例幅度,允许当事人在此法定幅度内约定具体比例或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工矿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的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为10%~30%。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分别不同情况规定了违约金有1%~20%、5%~25%的浮动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的主要规定
凡法律规定的违约金称为法定违约金。我国对法定违约金规定了固定比率和浮动比率两种。前者指逾期交货或延期提货的应按货款总额(指实际逾期和延期部分)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支付。后者则是只规定违约金的最低和最高百分比限额,具体由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确定。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许多规定,订立合同时必须依照订立。即使合同签订时不写上,处理纠纷时仍应按规定办理。法定违约金又称为强制违约金,它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的区别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虽然性质是一样的,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1、确定违约金的依据不同
法定违约金,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是法律对违约金的直接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当事人违约,可以依此比率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另一种是法律只规定违约金的幅度,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按规定的幅度来确定。而约定违约金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依据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当然,当事人不能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2、效力不同
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金的,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当事人违约时,也应依法承担违约金。而约定违约金,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违约,当事人又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当事人违约时,可以不承担违约金。同时,约定违约金受法定违约金的制约,法定违约金优于约定违约金。法律规定有违约金的,当事人在法定违约金以外,约定违约金无效,仍以法定违约金处理。法律规定违约金幅度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约定,超出法定幅度的,超出部分无效,低于法定幅度的,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
法定违约金与协议违约金的适用
法定违约金与协议违约金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注意:
、合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定违约金,未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违约金的,以法定违约金为准。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定违约金的规定,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违约金的,应当确认其为无效。
2、合同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金,又规定了违约金比例幅度,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比例幅度内商定具体比例或数额的,在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出法定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为无效。
3、合同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定违约金,同时还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当事人可以不受法定违约金的约束。或者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优于法定违约金时合同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违约金范围以外自由商定违约金的数额,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按协议违约金执行。
4、合同法律、法规没有法定违约金的,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按协议违约金执行。
5、在执行协议违约金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总计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6、合同中没有规定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时,有法定违约金规定的,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法定违约金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违约金的类型
一、固定违约金
固定违约金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逾期交货、需方逾期付款,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照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二、浮动违约金
浮动违约金即规定了违约金比例幅度,允许当事人在此法定幅度内约定具体比例或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工矿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的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为10%~30%。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分别不同情况规定了违约金有1%~20%、5%~25%的浮动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的主要规定
凡法律规定的违约金称为法定违约金。我国对法定违约金规定了固定比率和浮动比率两种。前者指逾期交货或延期提货的应按货款总额(指实际逾期和延期部分)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支付。后者则是只规定违约金的最低和最高百分比限额,具体由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确定。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许多规定,订立合同时必须依照订立。即使合同签订时不写上,处理纠纷时仍应按规定办理。法定违约金又称为强制违约金,它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的区别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虽然性质是一样的,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1、确定违约金的依据不同
法定违约金,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是法律对违约金的直接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当事人违约,可以依此比率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另一种是法律只规定违约金的幅度,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按规定的幅度来确定。而约定违约金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依据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当然,当事人不能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2、效力不同
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金的,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当事人违约时,也应依法承担违约金。而约定违约金,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违约,当事人又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当事人违约时,可以不承担违约金。同时,约定违约金受法定违约金的制约,法定违约金优于约定违约金。法律规定有违约金的,当事人在法定违约金以外,约定违约金无效,仍以法定违约金处理。法律规定违约金幅度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约定,超出法定幅度的,超出部分无效,低于法定幅度的,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
法定违约金与协议违约金的适用
法定违约金与协议违约金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注意:
l、合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定违约金,未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违约金的,以法定违约金为准。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定违约金的规定,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违约金的,应当确认其为无效。
2、合同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金,又规定了违约金比例幅度,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比例幅度内商定具体比例或数额的,在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出法定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为无效。
3、合同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定违约金,同时还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当事人可以不受法定违约金的约束。或者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优于法定违约金时合同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违约金范围以外自由商定违约金的数额,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按协议违约金执行。
4、合同法律、法规没有法定违约金的,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按协议违约金执行。
5、在执行协议违约金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总计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6、合同中没有规定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时,有法定违约金规定的,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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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上限30%是否含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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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包含哪些承担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约有哪些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违约责任分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责任分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结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驳回。
二、违约形态
1、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过,在我国法律上,农户与粮棉收购单位签订的粮棉购销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粮棉歉收,当年度额产量扣除农户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无粮棉向收购单位交付,即视为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永久不能履行和一时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或者可以为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后者指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暂时的障碍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若属于嗣后不能履行,则可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时不能履行在继续性合同的场合便成为部分不能履行,可构成违约责任要件;一时不能履行因债务人在不能履行的暂时障碍消除后仍不履行,可以成为迟延履行,可以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的,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时,当然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若属于自始不能,在能履行部分而不为履行时,构成违约责任。
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明确规定有履行期限,采“期限带人催告”原则,如期限徒过,债务人便当然陷于履行迟延。如果约定的是一段时间,则期间的末尾具有确定期限的意义。上述原则,存在例外。
首先,关于往取债务,即由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住所请求债务履行的债务。依《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除给付货币的债务和交付不动产的债务之外,“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可参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3项)。债权人不去催收,债务人并不因履行期限的经过而陷于迟延。须指出的是,由于《合同法》第62条第3项采取了债务的额“债权人往取主义”原则,就必然使得“期限代人催告”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大打折扣。
其次,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比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需要债权人受领的情形。对于此类债务,即使存在确定的期限,倘若债权人未作出必要的协助,债务履行期限的经过,亦不使债务人陷于迟延。
最后,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只有一种法定的方式,即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住所进行(《票据法》第16条)。债权到期而债权人不提示,不生债务人延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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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含违约金是不是违法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合同含违约金是不是违法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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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违约金具包含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约金具有哪些性质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我国理论界比较一致地认为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并由对这两种性质看法的差异,产生了几个观点流派:有的认为,我国违约金制度应取消惩罚性违约金,使违约金仅保留补偿性质,即仅保留补偿性违约金;有的认为,我国违约金制度应在规定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即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以惩罚性违约金为辅;有的认为,应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主,以补偿性违约金为辅;多数学者认为:应同时承认违约金的两种性质,且应以赔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在统一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同时强调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并直接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违约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再强调法定违约金,通篇没有直接规定法定违约金。据此,有的学者就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违约金强调惩罚性;市场经济体制下违约金强调补偿性,限制惩罚性。
由于理论界对违约金补偿性、惩罚性两种性质的不同看法,导致了判断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还是惩罚性的标准不统一。如认为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该违约金就仅具有赔偿性不具有惩罚性;没有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时,便体现出惩罚性(此即违约金兼具有赔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功能)。此观念长期主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工作,几乎成为审判实践的处理原则。本文认为,依据约定的违约金与违约造成损失的关系去分析判断违约金具有赔偿性或惩罚性的观点,缺乏事实基础和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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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违约包含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违约包括哪些类型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拒绝履行的行为。
拒绝履行的特点是:
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如果仅仅是表示不履行部分义务则属于部分不履行的行为;
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
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但另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似乎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上,根据该条的精神,在一方拒绝履行以后,其行为已转化为迟延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尤其应当看到,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已表明违约当事人完全不愿接受合同约束,实际上已剥夺了受害人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其丧失了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人没有必要证明违约是否已构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便可以解除合同。
(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迟延履行采纳了广义的概念,因此凡是违反履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称为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因为在迟延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并且愿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而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不仅没有作出履行,而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可见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的违约。当然,在迟延以后,违约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也可转化为拒绝履行。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关键是要确定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合理的履行期限。凡是违反履行期限规定的履行,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构成履行迟延。
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问题在于,非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在许多情况下,迟延履行不一定会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非违约方不必要解除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只有在这两种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能解除合同。
(三)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认为不适当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行为,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违约方则可以选择各种违约的补救方式维护其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这就是说,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产品有瑕疵应当首先进行修理替换),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可见我国法律对瑕疵履行的受害人采取了各种方式进行了保护。
(四)部分履行
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
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量条款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对部分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
合同违约的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
实际违约
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A.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B.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
.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
.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
.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
.履行方式的不完全;
.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中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预期违约
(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
违约危险
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中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一样,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明示毁约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毁约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的属于实际违约。
()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妨碍对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绝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内容或附属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
()明示毁约无正当事由,即毁约方无法定的解除权、撤销权,不可抗力,合同无效等正当理由。明示毁约构成违约,却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它与履行拒绝在许多方面构成违约存在着区别,若将两者合二为
一,既不利于确定不同的违约行为,也不利于非违约方选择补救措施。
默示毁约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默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见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方资金紧张,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无法清偿债务,商业信用不佳,资产变卖等情况。
()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预见是一种主观臆断,具有强烈的主观因素,为平衡双方的利益,预见方必须以一定的证据来说明自己判断的恰当性。
()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若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保证,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
中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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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包含违约金可以吗?
劳动合同中包含违约金是可以的。对于特定的事项来说,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违约金的,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话后面可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违约金的。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违约都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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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违约的类型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违约的类型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
实际违约
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A.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B.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
a.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
b.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
c.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
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
e.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中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预期违约
(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
违约危险
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中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一样,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明示毁约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毁约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b)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的属于实际违约。
(c)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妨碍对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绝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内容或附属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
(d)明示毁约无正当事由,即毁约方无法定的解除权、撤销权,不可抗力,合同无效等正当理由。明示毁约构成违约,却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它与履行拒绝在许多方面构成违约存在着区别,若将两者合二为
一,既不利于确定不同的违约行为,也不利于非违约方选择补救措施。
默示毁约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默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见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方资金紧张,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无法清偿债务,商业信用不佳,资产变卖等情况。
(b)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预见是一种主观臆断,具有强烈的主观因素,为平衡双方的利益,预见方必须以一定的证据来说明自己判断的恰当性。
(c)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若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保证,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
中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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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包含哪些违约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3、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如果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4、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会拒绝提前接受还贷,因为这样意味着预期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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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违约金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产交易违约金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那么买房时到底有多少种违约情况呢?各种违约又应该怎么计算违约责任呢?
一般来说,我们将违约金分为新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金这两大类。
买新房产生的违约金
买新房时,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其中一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或者没有不符合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或者采取措施补救、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赔付违约金。
下列情况,一般开发商需要赔付违约金:
1、 开发商办理证件逾期、交房逾期
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需按期办理所有交房手续,并按时交房。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购房者原因,开发商无法按时交房将视为逾期交房。
2、 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
擅自变更规划是很严重的违约行为,一般变更规划的主要是公共设施,室内格局。为了避免这种风险,购房者应将规划写入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并约定较高的违约成本。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购房者还可要求退房,并承当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
3、 开发商解除合同
开发商如果因自身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属于一般违约情形,这种情况在制式合同中都会做出约定,通常违约金的额度在总房款的15%至25%左右。如果只签了定金协议,则只赔偿双倍定金。
另外,如果购房者因为自身原因无法履约,责任应由购房者承担,比如交完定金无法付首付,定金就会被没收。交首付后不想买房也需要承当赔付责任,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买二手房产生的违约金
二手房违约情况比较多,一方面是受房价波动影响,房价波动会导致买卖双方的心理变化,违约几率增加;另一方面,二手房交易流程复杂,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交易可能就无法完成,产生违约。
卖方违约主要有下面几种:一房多卖;不按时交房;拒收定金;要求涨价;直接毁约。
买方违约有下面几种:资金不够;不愿付款;政策变化无法购房。
提前还贷产生违约金
提前还贷直接给银行带来了利息损失。事实上我们与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已经确定了借款额度,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方式和期限,这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提前还贷实际上是一种违约,所以大多数银行都制定了提前还款的处罚措施,有的银行违约金要加收本金的
1.5%,还有的银行需额外加收几个月的利息,有的银行规定一定期限内(可能是1-2年)不得提前还款。
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②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2、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4、全面履行
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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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违约金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跟有没有违约金并无直接关系,借款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借款合同的条款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借款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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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的违约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的违约责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违约责任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案。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分别规定于《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
另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为;
(2)履行方式不适当;
(3)履行地点不适当;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些也应当属于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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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形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责任的形式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
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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