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起诉证据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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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集资起诉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以及涉案的书证等。既要重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又要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应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进行。
非法集资起诉证据包括哪些?

证据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客观依据。

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作案周期长、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因此更需要重视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又要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应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进行,并将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为重点进行取证,同时还应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赔能力。

1、需要被害人陈述

应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侦查机关还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

2、需要收集涉案书证

应当调取包括非法集资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非法集资行为定性方面的书证;对财务账目齐全,被告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均能印证财务书证的案件,应以财务账目为核心进行取证;同时,由于司法审计报告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因此对具有相应财务资料的,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一般还应及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司法的会计意见。

同时,在收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证据时,还要紧扣各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以便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如在侦查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以区分行为人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共同犯罪的,应当查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对资金的分配、控制或挥霍的数额等,以便于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我国的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如果是遇到了非法集资起诉的,我们需要的证据是收集好非法集资的虚假宣传资料,掌握自己来源资金使用资金流向的证明,这样就可以直接的证明是非法集资了。我们如果遇到了非法集资的事情一定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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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特征包括
非法集资的特征:(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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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证据收集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1条赋予了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即“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证据收集调查的介绍 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是没有依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依法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
证据收集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证据收集方式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方式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四)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五)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六)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七)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善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告知获得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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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形式包括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若是对非法集资的形式包括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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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集资包括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集资包括哪些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普通群众,防范非法集资一是不要被高额利息回报诱惑。高利息往往是非法集资者的诱饵,高回报往往包含着高风险。二是注意其集资行为是否合法。一般来讲,除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向本单位内部职工开展集资,并且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商业银行的外,一般不允许开展集资。包括经审批成立的各种投资理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这类公司可以以自己的资金向个人、企业放贷,但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三是注意自己所投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如果所投资金没有明确的项目却冠以“高、大、上”的时髦称谓,或者项目没有投资前景,则要小心。因为没有回报的项目,集资者往往就是以高利息为诱惑骗得资金后,根本就没有偿还本金的打算。如果遇到非法集资骗局时,怎样维护自己的资金安全如果发现自己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被非法集资所骗,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措施抓捕嫌疑人、查扣涉案款物。有的群众,发现自己因非法集资被骗,却持借据或借款合同向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保全。一般来讲,此类案件不会受理,及时受理后也可能裁定驳回。因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毕竟公安机关的刑事强制手段和人民的民事手段相比在追回被骗资金,控制犯罪嫌疑人方面要严厉一些,效果也会好一些。借款人因涉嫌非法集资外逃,能否追究担保人责任有的以民间借贷形式出现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有担保人。即借款人因涉嫌非法集资外逃,能否追究担保人责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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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取得证据能力,并成为定案根据,却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方法。违法收集的证据,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违法方法获取的口供;另一类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搜查、扣押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
二、违法收集的证据如何排除对以上两类证据适用排除规则的一般做法是:其
一,对违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其基本理由是:
(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
(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违法获取的口供其虚假可能性较大。排除违法获取的口供的另一法理依据是自白任意性法则。自白任意性法则要求凡是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而且,如果对自白的任意性有疑问也应当排除。对自白的任意性,如果被告人方面提出没有受到尊重,法官有义务向法庭证明其确属自由意志,可传唤原讯问人员作为证人加以询问。任意性法则早在18世纪后半期就为英国所采纳,到19世纪前期,因受法国资产阶级人权保障思想的影响,任意性法则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重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把口供是否具有任意性作为其取得证据能力的要件。其
二,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适用利益权衡原则。对违法获取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或者着眼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或者为追求本案的客观真实并有效地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肯定其证据能力,这里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和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两种目的的尖锐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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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1条赋予了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即“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证据收集调查的介绍 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是没有依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依法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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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的目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什么
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但是,在、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二、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三、民事证据有哪些种类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等,鉴于前两种分类在本书的刑事诉讼法学部分已有阐述,故此处仅就本证与反证的内容进行分析。
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根据是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所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诉讼来加以说明。在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据,则该证据就是本证。而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则被告对这一事实的主张应当负有证明责任,而被告为证明这一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依然属于本证,而原告提出的否认该事实主张的证据又是反证。
本证的作用在于使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基于本证和反证的称谓也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和作用。区别本证与反证的实际效果主要在于两者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例如,本证与反证均没有能够达到证明的效果时,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场合,仍然由提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并不要求反证一定要达到能够使确信的程度,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即可。
反证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证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收集证据的目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什么
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但是,在、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二、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三、民事证据有哪些种类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等,鉴于前两种分类在本书的刑事诉讼法学部分已有阐述,故此处仅就本证与反证的内容进行分析。
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根据是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所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诉讼来加以说明。在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据,则该证据就是本证。而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则被告对这一事实的主张应当负有证明责任,而被告为证明这一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依然属于本证,而原告提出的否认该事实主张的证据又是反证。
本证的作用在于使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基于本证和反证的称谓也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和作用。区别本证与反证的实际效果主要在于两者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例如,本证与反证均没有能够达到证明的效果时,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场合,仍然由提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并不要求反证一定要达到能够使确信的程度,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即可。
反证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证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1条赋予了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即“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证据收集调查的介绍
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是没有依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依法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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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被害人陈述:应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需要收集涉案书证:应当调取包括非法集资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非法集资行为定性方面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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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特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集资的特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 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罪分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 利用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罪分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 利用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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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包括什么类型
非法集资洗钱的案件包括股权、债券、生产经营、商品经营等四类。主要表现为:1、以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项目开发等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2、用股票、债券、基金、彩票等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3、以股份分红、入股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4、其他方式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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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收集证据包括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集证据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实正是通过调取证据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般在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据此规定,工商机关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经营者本身情况的事实、贿赂行为的事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事实、贿赂手段的事实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商机关在办理同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均必须查明,否则不能定案。
2、应当确立查明事实的标准。在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查明相应案件事实的标准,即工商机关在调取哪些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得出最终的事实认定结论,达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标准。
3、应明确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形式。工商机关在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标准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了查明和认定这些事实,需要哪些证据,也就是《》规定的七类证据。一般来说,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多个案件事实。根据法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明标准,可以初步估测需要证据的质量,但因案件事实及其认定标准的不同,应收集的证据种类也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评价和判断。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都规定了办案的期限,这些期限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执法机关不能坐等时机的到来,而应当在保证质量和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这是迅速及时的真正意义所在。证据要表现为特定的物品、痕迹或者证言文字。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相反,离案发时间越远,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就会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越模糊。如果工商机关拖延证据收集时间,就会给当事人造成可乘之机,甚至形成疑难案件。因此,如果发现难以提供、特别是可能灭失的证据,工商机关必须及时进行收集,为行政执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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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1条赋予了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即“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证据收集调查的介绍 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是没有依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依法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
哪些可以成为证据, 搜集包括
[律师回复] 哪些可以成为实物证据,搜集有哪些注意事项 可能成为实物证据的有哪些: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 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 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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