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共同财产怎么清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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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清算是需要根据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方式来进行确定,只要是属于在婚姻续存期间所获得的所有收入,都是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的财产,但如果在结婚之前有约定的就可以按约定来进行处理。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怎么清算的?

一、夫妻离婚共同财产怎么清算的?

婚前财产的清算一般都是要根据当事人双方自行的商议或者事前有约定的从约定。

1.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书面约定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个人财产的确定。除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的个人财产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特有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所谓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各自所有财产及全体家庭成员可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的总和。如家庭成员全体共同投资兴建的房屋,家庭成员共同继承未分割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农业、副业、工商业所得的收益及以共同收益购置的财产等。家庭财产的外延、范围要比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广泛,既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未成年人通过继承、受赠、获得奖励、因人身受伤害获得赔偿金等属于其个人财产,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享有管理权,但不能视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需要分割的无疑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有夫妻之外家庭成员的家庭财产首先应当析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后再进行分割。对于确实难以查清的家庭财产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处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二、分割财产需要按哪些原则来进行处理?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法律没有明确无过错的内涵是什么,即何为无过错?这里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对另一方配偶的婚姻过错行为的产生无过错,如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完全是其性格暴躁的缘故,妻子从来没有骂丈夫,也没有其它任何可能导致丈夫将会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这样可以说妻子无过错;第二种理解是赔偿请求提起方对婚姻过错行为的损害结果无过错,即其因为对方的婚姻过错行为受到精神和物质的损害,并导致离婚,对这一结果的发生无过错。

4.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法律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就一定要协商好,对于共同财产的清算也需要由双方来进行确定,只有在婚后所获得的收入才可以认定为共同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此财产是属于个人的,那么另一方是没有权利分割的,所以,对于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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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婚姻当事人假借离婚而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履行的情况。例如,双方在离婚时将全部或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另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共同债务,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承担债务一方即以无清偿能力为由拒绝给付。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债务清偿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连带债务人间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免除连带责任的事由。即,离婚引起的身份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在这一连带债权关系中的地位,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清偿的约定只具有确定连带债务人内部清偿份额的效力,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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