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集资需满足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即是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而言,集资诈骗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科刑。
当犯罪分子的行为触犯的是集资诈骗罪,则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及特征是什么?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践中,要正确厘清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任人员,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以非法占有利益,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个人集资诈骗行为又多以单位名义实施,穷苦原因,以单位名义实施更具有号召力及可信度,更容易使不明真相、盲目投资、随从的人上当受骗。
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行为为通过对自己实施骗术能否将他人财产骗取到手并无把握,但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诱使他人陷八错误认识,并促使其交会财产则持积极追求的态度。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犯罪,其危害结果在发生前并不确定,危害结果发生后也并非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也是属于诈骗的一种行为,而非法集资和诈骗罪的区别包括犯罪的对象不同、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两方面而诈骗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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