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民事起诉状如何书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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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民事起诉状的书写是应当包括: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基本案由、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诉书中我国的被害人是需要具体写明赔偿损失的项目、金额、交付期限、利息计算等相关的损害赔偿事项的。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民事起诉状如何书写?

一、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民事起诉状如何书写?

需要将原告、被告的相关信息写清楚,具体的事实、诉讼请求等。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由代理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工作单位。

被告:(项目同原告)

起诉目的:

1、要求赔偿何种损失以及用何种方式赔偿(应具体写明赔偿损失的项目、金额、交付期限、利息计算;要求对损害物进行修理、恢复原状的,应写明修理的方式、期限、验收方式和费用分担;要求以实物抵偿的,应写明实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执行地点和方式)

2、其他要求,如:赔礼道歉、具结悔过、责令停业停产,等等。

事实和理由:

1、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及有关证据

2、损害的程度、范围、数量及有关证据。

3、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析造成损害的责任应怎样承担。

4、根据有关法律、政策,明确被告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此 致

--------------------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或签字)

代书人:-----------------------------(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物证 份;

3、书证 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医疗事故诉讼程序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损害后果;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原告的身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证明;起诉状;医疗病历资料;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诉讼费: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有明确的损害后果;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时效内。

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有损害后果。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通过医疗事故鉴定;通过司法鉴定

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其他。

如果因为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因为医生的严重过错,造成的严重后果还要吊销执业证书,如果医生有耽误治疗或者是医生已知治疗有风险还执意进行的话那么医生有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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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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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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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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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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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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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致死有死亡赔偿金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致死是否有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治疗过程中致人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只能按照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6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没有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这就形成了法律实施的一个空白。同时,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却可以依照该条例给予30年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这样易诱发医护人员的道德危险,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在治疗患者时,因致人死亡无需赔偿死亡赔偿金,就会出现“治伤不如治死”的严重违背常理的现象,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不利于社会和谐。
医疗事故纠纷中若出现患者死亡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应按照《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办理。
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怎么算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这是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的“特色”,区分患者的死亡和残疾,并且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标准。
由于精神损害的不确定性,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上各国大都采取非常谨慎的太多,往往更多的是给出一个指导性的判定标准,具体的处理归纳为法官的“裁量权”。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却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为死亡6年、残疾3年的情况。
耽误治疗导致死亡,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以及把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后的司法鉴定是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机构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读完病历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尸检,目前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的也要求尸检报告,虽然没有法律依据,现实中鉴定机构就这样要求尸检报告。有些的技术科与医疗机构沆瀣一气,专门给医疗机构培训:在死亡告知书上要求患者写明,不做尸检造成不能做鉴定的责任由患者承担。
三、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丧葬费、需要患者供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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