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代销是行纪合同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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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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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代销是属于行纪合同的,因为行纪合同规定的就是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二代销行为就是属于贸易活动,但委托人是要支付一定的报酬的,具体的报酬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现在代销是行纪合同么?

一、现在代销是行纪合同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销属于行纪合同。

因为行纪合同是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代销属于贸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中介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

1、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虽然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但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即,行纪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而并非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行纪人要对该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中介合同中,中介人虽然也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但该委托所对应的合同,是委托人与相对方签订的,即,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是合同的当事人,而并非是中介人,中介人不参与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因此也就不承担该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

2、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委托人托付、所从事的是一项贸易活动,是一种必然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则仅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这种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并不会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

3、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虽然都规定了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或中介人支付报酬,但行纪合同中的支付报酬与中介合同中的支付报酬存在很大的不同。行纪合同中,只要行纪人是受委托人的托付与相对方订立了贸易合同,那么,无论行纪人是否全部实现了委托人的贸易目的,委托人都应向行纪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只有基于其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了合同成立的,才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且该报酬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平均负担的,但如果中介人未促成合同订立的,是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只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综上所述,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代销属于行纪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是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代销属于贸易活动。双方签订了合同的情况下是有一定的保障的,且双方还是要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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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代销是行纪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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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代购代销货物行纪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委托方合同编号  行纪方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  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  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可向人民)。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行纪方  单位(人)名称(章)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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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代购属于行纪合同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代销、代购属于行纪合同吗,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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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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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代购是行纪合同吗,行纪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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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应当看到,尽管合同法设立了间接代理制度,但这种制度与行纪仍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一方面,无论是间接代理还是行纪合同,代理人或行纪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另一方面,这两种制度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对内都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问题,间接代理与行纪是有本质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一)在间接代理制度下,虽然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的,但在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下,被代理人有权介入该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人也有权选择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从法律效果上说,由于行纪关系是两个的法律关系构成的,因此,合同应当分别履行,委托人只能向行纪人提出合同请求,第三人也只能向行纪人提出请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行纪人直接与相对人发生买卖关系,无论是购进还是卖出,行纪人都要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如果确实因为委托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也只能由行纪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由行纪人向委托人和第三人追偿。
(二)在涉及一方当事人破产的情况下,间接代理和行纪的区别将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甲委托乙向丙购买一幅名贵的油画。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已经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但在乙尚未将该油画交付给甲之前,乙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则乙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发生买卖关系。丙向其交付油画以后,所有权将直接移转给乙。而在该油画没有由乙转移给甲之前,该油画的所有权仍然由乙所有,没有移转给甲。甲不能以其对该油画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甲将承担乙破产不能交付油画的风险,因为油画并不于乙之破产财产。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乙是完全以甲的代理人的身份购买油画,其从事购买行为的效果都要由甲承担,因此,丙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所有权并不是移转给乙,而是移转给甲,乙实际上是代理甲在接受该油画的交付。因此,甲可以其对该油画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
同样是这个案子,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在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之前,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那么合同关系只是发生在乙与丙之间,所以甲不能够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但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在乙披露以后,甲可以行使介入权,从而可以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
(三)行纪合同都是有偿的,行纪人通常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给付报酬。而在间接代理中则不一定是有偿的,也就是说,它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当然,如果我们将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认为仅仅适用外贸代理,则这种合同都是有偿的。但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仅适用外贸代理。因此,这种合同并不一定都是有偿的。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无偿的法律关系,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纪人从事行纪活动是收取报酬的,无偿关系不可能发生行纪。
(四)行纪涉及到两个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并不参与前一种合同关系,而只是参与后一种合同关系。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尽管也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但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因为在间接代理中,有单方授权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甲授权乙向丙购买电脑10台,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购买电脑的合同。但甲与乙之间并没有就委托合同的内容如期限、报酬等达成协议。在订约时,乙曾向丙表示,该批电脑是为甲购买的。由于丙交付电脑以后,甲没有向乙交付货款,乙也没有向丙付款。丙行使选择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甲认为其没有与乙达成委托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笔者认为,尽管甲与乙没有达成委托合同,但有授权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丙行使选择权,则可以按照间接代理处理。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只存在单方授权,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行纪关系的构成必须有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而只有在代理关系中才可能存在单方授权问题。
(五)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情况应属于间接代理而不是行纪。所谓在订约时第三人知道有代理关系,包括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在接受谁的委托在与其发生合同关系,知道具体的代理关系的内容。如果第三人在订约时只是知道有委托关系,但并不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或者即使在第三人订约后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则此种情况应属于行纪而不属于间接代理。如果对第三人知道的内容不作严格限制,例如,不要求第三人事先明确知道具体的委托人是谁,则将会使行纪关系都可能转化为间接代理关系。
(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如果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其他商业上的需要,受托人完全可以向委托人不予披露第三人,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间接代理的规定,而应适用行纪的规定。
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了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的,或者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如果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或者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则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可否准用于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和第三人有人认为,这将发生间接代理与行纪的竞合,委托人或第三人可以在间接代理和行纪之间进行选择。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法律上对此种选择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为了防止因为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合同法单独设立了一些对行纪人予以保护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因为行纪人能够地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由委托人介入或者由第三人选择。
什么是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的代理,它是与直接代理相对应的;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在间接代理中,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所以按照传统的大陆法关于代理必须显名的要求,此种代理在性质上不属于真正的代理。对于间接代理,在大陆法传统上称为行纪,而不称为代理。
所谓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行纪人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出售货物。行纪是由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者相互结合才构成了完整的行纪。从法律上看,行纪不是指上述任何一个合同,因为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则这种关系已经由委托合同调整,法律就没有规定行纪的必要。而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则这种关系应受买卖合同的调整,法律也没有单独规定行纪的必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这实际上是认为行纪是两种合同关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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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与行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间接代理与行纪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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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间接代理制度下,虽然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的,但在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下,被代理人有权介入该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人也有权选择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从法律效果上说,由于行纪关系是两个的法律关系构成的,因此,合同应当分别履行,委托人只能向行纪人提出合同请求,第三人也只能向行纪人提出请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行纪人直接与相对人发生买卖关系,无论是购进还是卖出,行纪人都要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如果确实因为委托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也只能由行纪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由行纪人向委托人和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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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代购属于行纪合同吗?
经销代购是不属于行纪合同的。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行纪合同的类型规定中,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的权利义务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此时是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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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保险经纪网销资质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经纪网销资质办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险类资质申请条件:1.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的条件:
1、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2、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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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合同也叫行纪合同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代销合同也叫行纪合同吗,行纪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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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销方式包销和代销方式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票承销方式 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 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种。 区别: 代销和包销都是发行公司于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前者发行股票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区别: (1)代销指代企业销售,销售多少是多少,销售不完的由企业自己处理。 (2)包销指包销商一次性从企业打包拿走所有发行标的后销售,销售不完剩下的包销商要自己出钱买下。然后由自己处理。 (3)代销对股票发行企业有销售不完的风险;包销对股票中介机构有销售不完的风险。 股票代销发行方式 股票的发行采用代销方式,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在代销期限届满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可以看出,在代销方式下,证券公司与股票发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承销期间届满,尚未出售的股票全部退还发行人,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一般收取的费用也较少。代销方式销售股票,一般适合信誉好、知名度高的股票。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失败产生的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 (1)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筹资计划的落空,另外还要按照规定将股票认购款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2)承担代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有权向证券公司按照协议收取代销收入。 (3)投资者:未实现预期的营利计划。 两者区别 承销,指的是另一方代替自己销售;包括包销和代销。包销是承销商把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全部购买,然后在向公众出售,承销期结束后出售不完的全部由承销商自己留下来,不能在退还给发行人。 代销是指承销商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出售,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自己不购买未发行出去的部分。 总之包销和代销的最大区别是: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承销商是否自己购买。如果自己购买了未出售部分,则是包销,反之不购买是代销。
保险经纪人前置审批取消后,保险经纪公司会不会注销呢?
[律师回复] 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保险公司;此后;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保险经纪公司目前采用后置审批制度,但是外资企业所占股份比例不能高于49%,中国颁发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营业,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

2)股份有限公司,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
②有保险从业经历的。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企业法人需提供的资料非自然人股东,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金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采用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反洗钱申明,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学历证书,并递交书面同意证明)、防损或者风险评估;
4)反洗钱声明书5)出资承诺书。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管资质要求《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
①身份证明,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其中,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③拟任职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任职的。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自然人满足什么样的条件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经纪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
①需同时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要求保险经纪公司以《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设立的,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与个人简历相符的工作经历证明,并递交保险公司知情回执;若受过法律。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外资企业占比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资企业;(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拟定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资格证书》复印件,可与工作经历证明合并出具;
③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行政法规处罚,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保险经纪公司如何申请、出资承诺书、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②有保险从业经历的,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可以先去当地工商局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去中国保监会办理后置审批,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股东大会同意的证明),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允许经营的业务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

3)再保险经纪业务,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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