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包括哪些?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二、免证事实的标准
包括:一是为大多数人所周知;二是为本案的审判人员所知晓。
法院依其职责或者职务所知悉的显著事实,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通常作为免证事实。法院因依法履行其职责或者执行其职务所知道的事实,例如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内容以及其他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作为法官职务上应留意的破产宣告的公告、失踪宣告等,既包括在本案中所知的,又包括在其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所知的,也可因办理非诉讼事务所知的。
但是,这类显著事实并非包括法官在职务之外的私人经验的事实,如果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在法庭上陈述或者提供这类事实的则为证人。
简而言之,就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就不用再认证了,而且如果是经过客观规律推定出来的,比如说一些自然规律,这些事实也是不需要认定的,如果是在一个案件中,已经审理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那么当然也就不用再证实了。或者经过国家的有关机构出具了相关的证明,证实的也是不用再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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