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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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只能说我国立法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但并没有限制对其他主体的适用,不论从社会诉求还是理性构建的角度看,都有必要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最大化。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诚信是必不可少的。诚信原则同样适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因而成为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之一。那么,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适用主体包括哪些?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是否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对象主要是当事人。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应该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在学界也是存有争议的,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还是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抑或适用于更广泛的主体范围都有一定的解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的最大化不仅仅是对社会诉求的及时回应,而且是一种理性的构建并使之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的完善。具体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不诚信的现象逐渐增多,诉讼参与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情形时有发生。及时修改法律,将社会诉求法律化,这既是法律自身的完善也是提高法律公信、扩大群众基础的举措。

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的体系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似乎只是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具体说是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限制。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只能说我国立法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但并没有限制对其他主体的适用,不论从社会诉求还是理性构建的角度看,都有必要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最大化。

法官利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同时自己又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对象,可以想象得到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效果会怎样。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适用,有概括的原则也有相应具体的规定,更有法官的裁量。

以上是对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适用主体包括哪些问题的详细介绍,并简要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诚信原则。从上可知,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适用主体一般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在法院方面规定的比较少,但诚信原则有必要适用于法院。更多关于诚信原则的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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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吗
合同的履行原则是包括诚实信用原则的,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跟合作相关的事项都应该如实通知,而且有些合同义务其实都是根据交易习惯确定的,比如保密义务,协助义务。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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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什么情形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什么情形适用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6.因
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1
1.医疗损害责任。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1《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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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包括哪些情形适用
[律师回复] 对于过错责任原则包括哪些情形适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6.因
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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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责任。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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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1《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原则中的最高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为什么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原则中的最高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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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体现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弄虚作假,不能使用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之后要信守承诺,不能随意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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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保险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倾销行为违背的世贸组织原则
一、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⑴一国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往往针对来自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即使是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也存在倾销行为,也可能不受到调查或者遭受反倾销措施,这种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的做法很容易造成不同国家的产品的差别待遇,从而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
⑵另外,进口国坚持外国企业不能在本国市场具有价格歧视行为,并且对有这些行为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征收额外税,但是,对于本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低价销售行为,往往不加任何限制,这就造成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差别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在对外贸易中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某一成员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给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遵循一定的程序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反对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来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西方国家频频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生产力的发展。
保险公司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倾销行为违背的世贸组织原则
一、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⑴一国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往往针对来自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即使是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也存在倾销行为,也可能不受到调查或者遭受反倾销措施,这种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的做法很容易造成不同国家的产品的差别待遇,从而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
⑵另外,进口国坚持外国企业不能在本国市场具有价格歧视行为,并且对有这些行为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征收额外税,但是,对于本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低价销售行为,往往不加任何限制,这就造成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差别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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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体是谁?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主观上是诚实、善意,目的主要在于规范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同时规制审判权的行使,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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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保险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倾销行为违背的世贸组织原则
一、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⑴一国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往往针对来自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即使是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也存在倾销行为,也可能不受到调查或者遭受反倾销措施,这种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的做法很容易造成不同国家的产品的差别待遇,从而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
⑵另外,进口国坚持外国企业不能在本国市场具有价格歧视行为,并且对有这些行为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征收额外税,但是,对于本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低价销售行为,往往不加任何限制,这就造成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差别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在对外贸易中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某一成员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给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遵循一定的程序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反对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来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西方国家频频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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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有四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在合同订立前还是订立中或是订立后都是要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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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这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这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需要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
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虽未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4、返还财产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5、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
6、修理、重作、更换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些合同关系。如一方根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它不仅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场合,也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场合,如精神损害的赔偿。
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如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也只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这十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责任形式的不同适用范围,正确选择责任承担的形式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根据责任形式之间的内在逻辑,正确的合并适用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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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原则简介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从另一角度说,过错推定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折叠适用规则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折叠适用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折叠编辑本段适用范围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案件的归责。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无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无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经济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才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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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则具体包括了哪些
从《合同法》中可以知道,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种,即。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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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倾销行为违背的世贸组织原则
一、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⑴一国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往往针对来自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即使是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也存在倾销行为,也可能不受到调查或者遭受反倾销措施,这种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的做法很容易造成不同国家的产品的差别待遇,从而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
⑵另外,进口国坚持外国企业不能在本国市场具有价格歧视行为,并且对有这些行为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征收额外税,但是,对于本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低价销售行为,往往不加任何限制,这就造成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差别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在对外贸易中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某一成员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给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遵循一定的程序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反对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来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西方国家频频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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