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错误证据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7人
专家导读 错误证据将不会采纳了,主要就是因为如果要定罪量刑肯定是需要有充分的证据。目前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就是需要按照证据裁判的原则来确定,程序也是需要法定的,这也是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错误证据怎么办?

一、错误证据怎么办?

错误证据将不会采纳了,主要就是因为如果要定罪量刑肯定是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关于证据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证据裁判原则。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奉行的基本原则,要求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而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将原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不仅是文字表述的变化,更是一种观念的变革,在证据概念上已经由“事实说”改为“材料说”。

(二)程序法定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证据部分的具体化。刑诉法解释对每一证据种类都较详细的规定审查与认定标准,还规定排除规则即何种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何种情形下不补充或合理解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办案人员对证据按标准审查、核定,按规则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机关证据认定标准统一,证据排除规则一致。

(三)法庭质证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确立了法庭质证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在极个别案件里存在审判人员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现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二、关于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是什么?

(一)在勘验、检查、侦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没有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无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此类证据应当绝对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过程、方式有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1、勘验、检查、侦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提取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人签名盖章的。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发生了证据方面是属于错误的情况,那么应当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内容来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那么对于这样的一种证据就不能够采纳。但是还是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证据是有一定的客观性的,还有一些其他属性。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1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刑事诉讼法错误证据怎么办?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3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2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8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3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8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3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0****35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0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0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8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4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5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0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2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2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错误可否撤诉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错误可否撤诉,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行政诉讼中当庭认定证据错误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庭认定证据是指合议庭在庭审当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当庭作出确认。由于当庭认证可以提高审判过程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法官素质,所以,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庭审中经过质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应该说,这规定是符合审判方式改革方向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对而言,当庭认证却容易发生错误,出了错误怎么办呢,这需要根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来纠正:
一、庭审结束前认定证据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这里的“应当”,是指应该,即理所当然的意思。也就是说当庭认定证据,庭审结束之前发现错误的,重新进行认证是惟一选择。
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这里规定了两种选择方式:一种选择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另一种是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究竟采用哪一种方式,法庭享有自由裁量权,可视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而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纠正的情形是:
1、再次开庭有困难的;
2、证据不需要重新质证的;
3、不涉及证据采信问题的。除此之外,则要考虑再次开庭予以确认。
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在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已认定证据可能错误的情况下,惟一的纠正方式就是再次开庭重新认定证据。这里的“应当”,也是理所当然的含义,同样是惟一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发现新的证据要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结论,该证据必须经过质征,否则,不能作为推翻已认定的结论的证据。这正是一旦发现新的证据有可能推翻已认定证据的,必须要重新开庭认证的主要原因。《规定》第七十三条就认定证据错误的时间和纠正错误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认定案件事实的正确。人民在适用该条时,要特别注意:在二审或再审中发现原审当庭认定的定性和对处理结果有影响的证据有错误或者可能是错误的,均应在开庭时,对这些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在二审审理时,不能书面审理。ttttt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3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有证据证明裁决是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律师回复] 1、股东在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前负有向公司提出正式请求或通知的义务。美国绝大部分州的公司制定法都要求原告股东在起诉前负有向董事会提起正式请求的义务。在英国和澳大利亚,少数股东并不证明他已向董事会提出了请求,而是证明不适当行为人处于公司事务的控制性地位,这一点使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讼诉区别开来。在加拿大,股东在起诉前负有向公司董事会予以合理通知的义务,并且此种通知要件是很宽松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也规定了此种限制性条件。日本商法和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股东在代位公司提起代位诉讼或代表讼诉时,必须首先以书面方式请求公司或监察人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公司自该项请求之日起30天内不对董事提起诉讼时,则股东可以代位公司而对董事提起诉讼。 2、原告股东的行为是善意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的在大陆法系中,鉴于股东代表讼诉时常被滥用来作为谋求公司股东个人利益的手段的现实,法律在许多情况下要求起诉股东是真实的、慎重的和善意的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美国联邦程序规则第23.1条规定,“若原告在行使公司权利不能公正地、充分地代表公司利益,则不能进行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加拿大公司法也将“善意”和“为公司利益”作为开始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但是,一些学者认为,此种要件毕竟涉及到原告股东的主观活动,因而,在欠缺足够的、有力的证据的前提下,很难为法官所掌握和判断。所以,不应考虑原告动机是否纯正,其对于诉讼的提起并无影响。 3、诉讼费用的担保 为了遏制那些居心不良的人意图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达到追求自己利益的目的,也为了能够使被告在原告败诉时能够从原告所提供的担保费用中获得补偿,同时,也为了通过令人咋舌的诉讼费用的担保阻止某些不必要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发生,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一般规定了原告股东应法庭的请求而想法庭提供诉讼费用的担保制度。在美国,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始于纽约的公司制定法。在现代美国公司法中,许多州公司法虽然没有旧的公司法中规定的那么严格,但是仍要求法庭在认为这种诉讼之提起无正当理由时有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必要。在大陆法系的日本,旧的公司法也明确要求向监事会提出诉讼请求的股东提供担保。修改后的日本商法认为代位诉讼股东诉讼费用之提供只有在被告提出该种请求并成功地证明原告提起该项代位诉讼系出于恶意时,基于法庭命令始有必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起诉对象错误诉讼时效中断?
起诉对象错误诉讼时效中断的,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说明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中就包括这样一种方式,因此完全是可以重新计算的,但是也需要看到的是起诉对象发生错误应当立即的改正错误。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离婚诉讼指定过错方证据有哪些
在离婚案件中,证明配偶一方存在离婚过错的常见证据为下述五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有过错的视听资料有:电话录音、手机录音录像、录音笔录音、摄像机摄像、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老百姓对离婚诉讼的错误误区,怎样正确看待离婚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因此,先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2、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 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诉讼离婚,此外,没有第三条途径。 3、家人不同意,就不能判离婚 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并非与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其他纠纷.因此,对除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外,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当事人是否征求过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双方父母及近亲属是否同意当事人离婚作为依据而决定最后的结果。 4、只要没离婚,就有权接妻子回家。 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还没有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应当说这种试图重归于好的想法是积极的,且有时也是有效的,但应切记: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将妻子接回家,如果强行“拖”妻子回来,则属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事诉讼程序错误怎么办?
如果发现民事诉讼程序错误,那么可提请再审程序。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错误执行赔偿的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释【202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错误执行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于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6、在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执行规定方面的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错误执行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执行时机错误执行时机错误是指人民在执行时,违反法律规定未到应当执行的时机而执行,或者应当在适当的时机执行而未执行,从而给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例如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先于执行属于未到执行时机而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执行属于应当在适当的时机执行而未执行。
(二)执行主体错误执行主体错误是指人民在执行时,违反法律规定,未将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应履行财产给付义务人的财产执行,而是将非履行财产给付义务人的财产作为应履行财产义务的财产错误地执行,即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例如判决A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却没有根据地强制执行了B的财产,或在执行A的财产时,案外人B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未经审查继续执行,后查明该执行标的确系案外人B所有均属于执行主体错误。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3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政诉讼被告错误要如何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被告错误要如何判决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笔者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如果一律驳回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行政诉讼被告错误该怎么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笔者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如果一律驳回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诉讼标的计算错误怎么半?
如果诉讼标的出现错误的话,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错误,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处理。等案件处理完毕之后,由相关法院再次对案件进行审理。但是债务人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来帮助审理该案件。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行政诉讼被告错误应该怎么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被告错误应该怎么判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笔者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如果一律驳回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法错误证据怎么办?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