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为亲友牟利罪管辖法院是哪里?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由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应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从犯罪构成上分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但在案件管辖上却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造成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管辖的直接冲突。从《刑法》实施几年来司法实践中查处此类犯罪的案件数量看,因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寥寥无几。造成这种局面的“症结”,是立法中的管辖与司法管辖发生了直接冲突,从而出现了检察机关有查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便利却无管辖权,公安机关有查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权力却无案源的尴尬局面。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归发生地的法院管辖,国企或事业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盈利应交给亲友经营,以牟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导致本单位停产或破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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