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住宅进行的质量验收。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实施。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对住宅质量负首要责任,负责组织住宅工程的建设实施、质量验收和质量保修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住宅工程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住宅工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分户验收组进行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全装修住宅的装饰装修工程非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的,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分户验收。
第六条分户验收是检验批验收的补充,不代替检验批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分户验收应当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内容。
第八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九条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
(二)门窗及玻璃安装质量;
(三)墙面和顶棚面层施工质量;
(四)地面面层施工质量;
(五)防水工程施工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细部工程施工质量;
(九)其他。
第十条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应当包含分户验收的依据、内容、参加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程序、抽查项目的部位及数量、验收标准、验收时间安排等具体要求,其中验收内容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
(二)审定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三)分户验收前准备。对于非全装修住宅工程,在分户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
因此,对住宅工程的质量抽查,是比对普通工程的质量抽查更为严格的住宅工程竣工的那一天开始,国家对住宅工程的抽查就分为对该住宅工程的质量,每一户都要进行抽查,而且是必须要进行验收的,每一户的验收,他的验收指标通常必须要在70%以上,才能够算是合格的住宅工程。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