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底线原则的违约金标准不是法定的,应该以合同约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有哪些?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项目监理机构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时,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与质量标准对照。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在工程质量控制中,项目监理机构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监理。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施工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底线原则,就很有可能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甚至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必须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当然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也不是只有支付违约金这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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