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底线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工程质量管理底线原则是: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以及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施工准备控制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工程质量管理底线原则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管理底线原则是什么?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项目监理机构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时,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与质量标准对照。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在工程质量控制中,项目监理机构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监理。

施工准备控制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施工过程控制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来自有关管理者的监控行为。

竣工验收控制是指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例如质量文档)的质量进行控制。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制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委托范围内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七)对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八)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包括企业内部试验室)实施监督管理。

(九)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等工作。

(十)建设工程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在工程保修期内对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十二)对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工程质量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受理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并对其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

(十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仲裁和处理。

(十四)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发展与应用管理工作。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规定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规定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我国对相关的工程质量控制原则是通过我国的实际施工和建设出发的,符合我国的实际建筑要求。是通过一系列的科学的制定和施工过程中总结对这类事件进行相应制定的。我国的相关部门按照这类原则,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此时我们也是需要注意相关的质量标准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1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3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程质量管理底线原则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8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3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2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0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3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5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6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6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7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2****27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8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3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3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3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2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底线原则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
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强行规定施工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底线原则以后的违约金标准,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当中会约定清楚违约金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可以参照违约情况或违约行为可能会产生的损失确定。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这四大原则是城中村、旧城改造的底线
一、城中村房屋参照城市房屋补偿的原则;二、无证房不能一刀切认定违建的原则;三、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原则。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64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是什么?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还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是什么?
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人是工程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管理者和操作者。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事故原则的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64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程质量管理中,怎样确保样板引路的质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样板在前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种(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做出示范样板,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 1.工程样板包括:材料样板、加工样板、工序样板、装修样板间等。 2.材料、设备的选型、定货必须验收样板,根据检验合格的样板标准进行材料、设备进货检验,并经甲方和监理确认。 3.现场成品、半成品加工前,必须先做样板,根据样板质量的标准进行后续大批量的加工和验收。 1.项目部对每道工序的第一板块,要在设计规范要求下,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使之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对该板块进行项目管理机构、监理、设计和施工的四方验收,验收合格的板块作为整道工序的样板工程,并做好签认,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3.该工序的各板块需以该样板施工为指导,各施工方法均需按样板为要求,以确保该工序的各板块均达到样板的要求。 4.组织施工人员开现场会,参观样板工程、工序,明确该工序的操作方法和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5.在装修工程开始前,要先做出样板间,样板间应达到竣工交验的标准。同时根据样板间确定各种材料、设备的选择,确定各专业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的事项,为装修工程的顺利展开打好基础。 6.样板间必须以高标准作为大面积施工的依据,经项目部联检达到优良后进行大面积施工,最后以样板间为标准进行验收。 7.对不符合样板施工要求的施工方法坚决给予否定,违者按章处罚,做好样板的唯一性,权威性。 8.将这一制度深入运用到每道工序中,确保整个工程均达到样板工程要求。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时,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和依据是: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4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2018年防水工程质量质量管理规范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现代社会,防水工程对于大家来说是异常重要的。因为如果防水的材料不过关,或者说防水工程,它的质量比较差的话,可能会对整个房屋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当然,这是室内的。很多人想了解一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8年的规定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地下防水工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分
1、
2、
3、4级。
2、地下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
4、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
5、防水混凝土适用于抗渗等级不小于P6的地下混凝土结构。不适用于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6、防水混凝土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
7、防水混凝土水胶比不得大于0.50,有侵蚀性介质时水胶比不宜大于0.45;防水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入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0mm~160mm,坍落度每小时损失不应大于20mm,坍落度总损失值不应大于40mm。
8、当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9、防水混凝土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二、其他
10、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
1、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2mm,且不得贯通。1
2、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其允许偏差应为8mm、﹣5mm;主体结构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允许偏差应为±5mm。1
3、水泥砂浆防水层适用于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不适用于受持续振或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1
4、水泥砂浆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并应保持砂浆表面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1
5、水泥砂浆防水层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施工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1
6、防水砂浆的粘结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1
7、水泥砂浆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1
8、水泥砂浆防水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5%。1
9、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20、卷材防水层适用于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卷材防水层应铺设在主体结构的迎水面2
1、基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或45°坡角;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铺贴卷材加强层,加强层宽度不应小于500mm。22铺贴双层卷材时,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1/3~1/2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2
3、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施工,冷粘法、自粘法施工气温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2
4、冷粘法铺贴卷材:卷材接缝部位应采用专用胶粘剂或胶粘带满粘,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其宽度不应小于10mm。2
5、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机械回填时不宜小于70mm,人工回填时不宜小于50mm2
6、侧墙宜采用软质保护材料或铺抹20mm厚1:
2.5水泥砂浆。2
7、采用外防外贴法铺贴卷材防水层时,立面卷材接槎的搭接宽度,高聚物改性沥青类卷材应为150mm,合成高分子类卷材应为100mm,且上层卷材应盖过下层卷材。2
8、卷材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2
9、涂料防水层适用于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有机防水涂料宜用于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无机防水涂料宜用于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30、涂料应分层涂刷或喷涂,涂层应均匀,涂刷应待前遍涂层干燥成膜后进行。每遍涂刷时应交替改变涂层的涂刷方向,同层涂膜的先后搭压宽度宜为30mm~50mm。3
1、涂料防水层的甩槎处接槎宽度不应小于100mm。3
2、涂料防水层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涂层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lOm2,且不得少于3处。3
3、涂料防水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3
4、墙体水平施工缝应留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拱、板与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拱、板与墙交接处以下150mm~300mm处;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3
5、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已浇筑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1.2MP。3
6、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再铺30mm~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及时浇筑混凝土。3
7、遇水膨胀止水条应具有缓膨胀性能;止水条与施工缝基面应密贴,中间不得有空鼓、脱离等现象;止水条应牢固地安装在缝表面或预留凹槽内;止水条采用搭接连接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30mm3
8、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3
9、后浇带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0、后浇带混凝土应一次浇筑,不得留设施工缝;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d。4
1、固定式穿墙管应加焊止水环或环绕遇水膨胀止水圈,并作好防腐处理;穿墙管应在主体结构迎水面预留凹槽,槽内应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实。4
2、埋设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mm;当混凝土厚度小于250mm时,应局部加厚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4
3、桩头顶面和侧面处应涂刷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延伸到结构底板垫层150mm处;桩头四周300mm范围内应抹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过渡层4
4、人员出入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500mm;汽车出入口设置明沟排水时,其高出地面宜为150m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4
5、地下连续墙应采用防水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不应小于400kg/m3,水胶比不得大于0.55,坍落度不得小于180mm4
6、预注浆适用于工程开挖前预计涌水量较大的地段或软弱地层;后注浆适用于工程开挖后处理围岩渗漏及初期壁后空隙回填。4
7、构裂缝注浆适用于混凝土结构宽度大于0.2mm的静止裂缝、贯穿性裂缝等堵水注浆。关于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8年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在这里给大家介绍的是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它总共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包括材料方面要符合法律的规,就是预注的将也要适用于工程开挖前预计出来所应当达到我国的相关规定。
产品质量认证和产品质量管理的关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 中国企业、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申请人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持有有关机构登记注册证明。 2.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者符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3.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企业质量体系符合GB/T 19000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籍等同采用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其补充要求。 产品质量认证程序: 企业办理产品质量认证程序如下: 1.中国企业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申请人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及其认证所需的有关资料。 2.认证委员会管理认证申请后,组织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国家注册检查是按照规定的要求签署检查报告并将检查报告送认证委员会,同时对企业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和封样,并由审检组或申请者送交指定的检验机构。 3.认证委员会通知认证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各项检验和检测完成后,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检验报告,经授权人审核签字后,将检验报告报认证委员会。 4.认证委员会对检验报告和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合格者,批准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进行注册管理,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对不批准认证的发给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和申请者应采取的行动。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质量纠纷 > 工程质量管理底线原则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