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参加工作时间怎么填写?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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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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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参加工作时间一栏填写的是受伤害职工进入该单位参加工作的日期。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患者需要按职业病确诊的时间进行填写;受伤或死亡的,则按照初诊时间填写。
工伤认定申请参加工作时间怎么填写?

一、工伤认定申请参加工作时间怎么填写?

(1)参加工作时间一栏应填受伤害职工进入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工作的日期。

(2)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3)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4)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二、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工伤鉴定与赔偿标准有: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的内容,生活中因工受伤的,一定要申请工伤认定,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或者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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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包含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限。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也就意味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以职工的“累计工龄”作为计算依据的。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还做出了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以下简称“《复函》”)中,《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从事灵活就业期间,一般不作为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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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上述文件中同时还指出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如果遇到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用人单位却要求劳动者自行按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亦可以举证档案记载、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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