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转让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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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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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注意所签协议的主体。2、股东会、或者其他股东的意见或决议。3、需要对前置审批程序加以关注。4、有清晰的公司股权结构。5、受让人应该要仔细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等等。
有限公司转让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一、有限公司转让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1、注意所签协议的主体。通常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该是公司股东,受让方则可以是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以是公司股东外第三人。

2、股东会、或者其他股东的意见或决议。公司股东在对外第三人转让股权之前,必须要先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

3、需要对前置审批程序加以关注。

4、有清晰的公司股权结构。

5、受让人应该要仔细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6、受让人应该尽可能的了解受让股权的信息,以确认受让股权是否存在问题。

7、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相应的保证及承诺。

8、应该及时至有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股权转让后原债务由谁承担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股权的受让者可以向法院进出诉讼要求原股东进行赔偿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律师提醒,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实践中,一方反悔的情况非常多,反悔出现的时间点也千差万别,所以要约定好各环节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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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转让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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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转让股权需注意:原股东在转让前应咨询其他股东的意见;如其他股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原股东可对外转让;明确股权结构以保障各方利益;评估目标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深入了解即将接手的股权信息,确保无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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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要注意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要注意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要注意的事项
1、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4、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注意回避一人股东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存在外,并没有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地位。
另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在公司中因居于特殊地位,他们的出资转让从保障全体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稳定的角度应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股东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继承、遗赠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依法强制执行原股东的财产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也应在股权转让上得到重视。
另隐名股东问题应当注意,遇到争议与纠纷时,其维权成本较大,风险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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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要注意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要注意的事项
1、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4、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注意回避一人股东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存在外,并没有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地位。
另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在公司中因居于特殊地位,他们的出资转让从保障全体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稳定的角度应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股东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继承、遗赠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依法强制执行原股东的财产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也应在股权转让上得到重视。
另隐名股东问题应当注意,遇到争议与纠纷时,其维权成本较大,风险也大。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就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如下: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现行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原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相比,两法对于股东同意权的归属和同意程序表决方式的具体规定明显不同。原公司法允许拟出让股东参与表决,“过半数同意”是指包括拟出让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现行公司法排除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表决权,即“过半数同意”是指除拟出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修改表明现行公司法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规则,在股东同意权的归属问题上采用了利害关系股东的回避制度,即股东会或董事会在讨论与某位股东或董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以保证决议的公正性。因此作为决议事项的直接关系人,转让股东不应当享有同意权。 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按股东人数表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过半数,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同意程序的表决要求比原公司法严格。 以实例为证: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5人,因对公司的经营方式产生不同意见,甲股东拟出让自已的股权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如果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参与表决的将是除甲股东以外的4名股东,按照“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必须有3名其他股东同意方可;而如果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参与表决的将是包括甲股东自已在内的5名股东,根据“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 ,只要有3名股东同意即可,其中允许包括拟出让的甲股东。 3、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 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后,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 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三款,针对已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 5、股东会决议不再是取得股东同意的唯一方式 公司法删除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这一项股东会原有的职权,所以不再要求股东一定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对外转让股权作为决议,拟转让的股东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完全可以采取非会议的方式,如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以分别签署同意书的方式达到“过半数同意”即可。 6、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 修改后的公司法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将过去许多强制性规范变成任意性规范。由于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主要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再是强制性规范,所以法律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对于股权转让如何加以限制,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并给予章程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当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条前三款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要注意的事项 1、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4、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注意回避一人股东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存在外,并没有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地位。 另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在公司中因居于特殊地位,他们的出资转让从保障全体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稳定的角度应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股东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继承、遗赠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依法强制执行原股东的财产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也应在股权转让上得到重视。 另隐名股东问题应当注意,遇到争议与纠纷时,其维权成本较大,风险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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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要注意什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过半数是人数上的过半数,不是出资比例上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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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有限制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三、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 (一)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第 (二)项和第 (四)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记名股票转让的限制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包括什么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8、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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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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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1
4、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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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讼时不包括拟转让股权所属公司的,应当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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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有什么注意
1、注意所签协议的主体。2、股东会、或者其他股东的意见或决议。3、需要对前置审批程序加以关注。4、有清晰的公司股权结构。5、受让人应该要仔细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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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就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如下: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现行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原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相比,两法对于股东同意权的归属和同意程序表决方式的具体规定明显不同。原公司法允许拟出让股东参与表决,“过半数同意”是指包括拟出让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现行公司法排除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表决权,即“过半数同意”是指除拟出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修改表明现行公司法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规则,在股东同意权的归属问题上采用了利害关系股东的回避制度,即股东会或董事会在讨论与某位股东或董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以保证决议的公正性。因此作为决议事项的直接关系人,转让股东不应当享有同意权。 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按股东人数表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过半数,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同意程序的表决要求比原公司法严格。 以实例为证: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5人,因对公司的经营方式产生不同意见,甲股东拟出让自已的股权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如果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参与表决的将是除甲股东以外的4名股东,按照“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必须有3名其他股东同意方可;而如果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参与表决的将是包括甲股东自已在内的5名股东,根据“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 ,只要有3名股东同意即可,其中允许包括拟出让的甲股东。 3、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 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后,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 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三款,针对已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 5、股东会决议不再是取得股东同意的唯一方式 公司法删除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这一项股东会原有的职权,所以不再要求股东一定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对外转让股权作为决议,拟转让的股东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完全可以采取非会议的方式,如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以分别签署同意书的方式达到“过半数同意”即可。 6、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 修改后的公司法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将过去许多强制性规范变成任意性规范。由于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主要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再是强制性规范,所以法律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对于股权转让如何加以限制,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并给予章程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当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条前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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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干股,股权转让应注意哪些事项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否可以转让干股
干股是指持股人没有实际投入资本,不以对价作为交易条件而取得的公司股份,因此,干股持有者就是那些凭借其技术和管理或其他特殊才能。没有向公司投入任何资金却具备了股东的形式特征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在公司合法设立后,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作为干股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因此,在公司式实施后,干股已经成为了合法的持股方式。但为保护干股获得人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干股存在的事实予以登记,并将干股所有者计入股东名册或由公司出具干股证明书。
干股是基于奖励或赠与形成的,实际上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激励机制,因此干股所有人享有的仅是股权中的收益权,并不能据此参与公司的经营事物,不是完整的所有权。按照惯常的做法,干股并不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干股持有的数量只作为红利或内部利润分配的依据,干股所有人实际上无权转让和继承干股。
综上,干股是一种不能自由转让的受限制的不完全股权,其持有人虽然是公司的合法股东,并实际享有着股东的分红权、收益权,但依然并不拥有该股权的所有权,因此无权转让处分干股。
二、股权转让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三)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对此,人民会给予支持;
(四)注意核查股权出让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拟受让的股权股份是否有作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注意验证股权出让方有无签署过含有禁止或限制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股权出让方有无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转移的情况。
三、股权转让流程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股份转让对于股东转让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
(一)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第
(二)项和第
(四)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记名股票转让的限制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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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要注意什么?
1、公司内部,1、召开股东会。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制作章程修正案。所有材料至少准备一式2份,2、外部流程,1、工商局递交材料:2、税务局递交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工商局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式2份,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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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时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股权转让要注意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新《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第139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32条和第139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一个记载。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各种权利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比权能移转更重要,因为权能的行使若无权属的支持,则没有正当性。实践中,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常常发生,这就给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种。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约定。 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我是一名公司的职员,我现在手里有一份前几年在公司买的股份,现在我想转让股份,请问股份转让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以下是股份转让需要注意事项:
 
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股权转让方,扣缴义务人为受让方。受让方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需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情况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3、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即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5、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应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
推荐阅读:《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详解》
  
6、股权转让行为时间点的界定有六种情形:
  1)受让方已经支付或支付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开始履行权利的的;
  4)国家相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办法第3条第4到第7项行为已经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经发生转移的。
  
7、被投资企业要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局机关报送关于股权变动事项的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8、被投资企业发生股东变动的,要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送包括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9、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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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转让注意什么方面
1、注意所签协议的主体。2、股东会、或者其他股东的意见或决议。3、需要对前置审批程序加以关注。4、有清晰的公司股权结构。5、受让人应该要仔细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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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的范本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_______(甲方)住所:受让方:_______(乙方)住所: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
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第七条 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_______ 乙方(签名)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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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要把他手里的股份转让出去,正好也有人想要买他的股份,咨询下股份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四、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五、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六、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七、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1、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2)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3)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股权转让时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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