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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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主体是提起诉讼的原告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原告人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有条件的:

(1)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公安机关进行追赃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是通过追赃挽回损失,在侦查阶段不能及时追回的,在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追赃。因此,追赃可以由强制措施转为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进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害人的财物被盗、被抢劫,被诈骗、被抢夺,就到法院递交附带民事诉讼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侵犯的财物。法院就应当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追赃,并告知其无法追赃的请求风险。

(2)被害人损失是直接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二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经济损失指公民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如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等。

(3)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遭受物质损失的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应当将受案的范围界定在这个两个方面。

首先、人身受到伤害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第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造成人身损害,主要指故意伤害罪、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绑架罪强奸罪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些犯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一项客体就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人身受到侵害。第二、财产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抢劫罪造成的人身损害罪能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带诉讼。第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能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是财物遭受毁坏而受到的物质损失的情况。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必须限于财物毁坏,如果不毁坏就不能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第一、毁坏是指财物受到损害,不能修理、重作、更换,不能恢复原状,只能以赔偿的方式予以解决。第二、部分损坏,如果不能恢复其全部功能应视为完全损坏。

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也是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的,这是大多数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就民事诉讼的这一部分,举证责任可能就比较复杂,有的时候可能也需要被告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所以举证责任的问题需要结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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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提讼时,应一并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人应按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刑事案件从发生到提起公诉,至少都有
三、四个月的时间,请求赔偿的证据都是现有的,原告人不存在提讼后再去收集证据的问题,只要将已有的证据加于整理就可以连同诉状一起提交。原告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在送达诉状时一并送达给被告人,让被告人提前质证,缩短庭审质证时间,提交庭审效率。第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对法医鉴定,价格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提出,但该鉴定结论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除外。被害人对自己合法权益因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害,比其他人更应予以关心。因此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得知鉴定结论后,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不得待到审判阶段才提出,到了审判阶段提出,可以说是对自己合法权利保护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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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处理一些问题,不知道需要怎么解决的呢?大家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格式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一、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的格式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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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出了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不给赔偿,要去申请诉讼,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举证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孽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提起自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 刑事自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自诉状样式附后);
(二) 相关证据材料。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 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 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四、那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害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 犯罪导致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或生前是实际抚养人。
五、附带民事诉讼中哪些人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一) 刑事被告人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六、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的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是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诉规定的限制。
七、何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八、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作出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附带民事起诉状样式附后);
(二) 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三) 其他证据材料。
九、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调解?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
一、二审的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宣判前阶段。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发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如何使用法律?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附带民事诉讼可否上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裁判中的民事部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第二日起十日内或在收到一审裁定第二日起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小区的摩托车丢了好几辆来着,最后发现是我同学干的,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举证的期限是多久的呢
[律师回复] 第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诉讼后,不得变更诉讼请求。在开庭前固定当事人诉讼请求,是民事审判中的一大特点,应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是损害赔偿,且被告人极少提出反诉,刑事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已基本确定,原告人有足够的时间来思考该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也不必担心因提出的数额过大而缴纳不起诉讼费的问题,因此固定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便于审判人员在开庭前依照有关规定,计算赔偿的数额,有利于进行庭审上的调解工作。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提起诉讼时,应一并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人应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刑事案件从发生到提起公诉,至少都有
三、四个月的时间,请求赔偿的证据都是现有的,原告人不存在提起诉讼后再去收集证据的问题,只要将已有的证据加于整理就可以连同诉状一起提交。原告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在送达诉状时一并送达给被告人,让被告人提前质证,缩短庭审质证时间,提交庭审效率。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对法医鉴定,价格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提出,但该鉴定结论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除外。被害人对自己合法权益因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害,比其他人更应予以关心。因此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得知鉴定结论后,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不得待到审判阶段才提出,到了审判阶段提出,可以说是对自己合法权利保护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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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原则上是由原告来进行。通常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他都是有条件的,如果是一些公安机关在审查中的案件,最终在审查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比较棘手的环节,比如公安机关,他不能够追回赃物这种情况,原告是不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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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及受理范围
(一)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
1、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立案至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立案阶段前;
2、自诉案件在自诉人提起控诉的同时就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但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可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刑事案件宣判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已经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即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审查和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该解决的关键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凡是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而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都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家、集体财产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他自己的权益。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是合格的原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原告人。但由因《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赋予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主体地位,具体做法是将被害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被害人已死亡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已终止,但其民事权利依法仍应受到保护,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如医疗费、就医交通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际上由其继承人已经支付和将要继承,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继承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应当包括虽不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但为抢救被害人承担医疗费、丧葬费的其他人。
3、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外的公民和其他组织。这种情况往往是受牵连损失的,比如故意伤害案中的案发现场的其他人被误伤,财产被毁损,被害人的亲属以外垫支的医疗、保险等费用的人或组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不限于犯罪行为直接人作用的犯罪对象,只要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犯罪事实造成的,就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规定实际上赋予了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地位。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等物质损失的刑事被告人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民事诉讼义务的直接承受者。因此确认负有赔偿责任人的范围,确定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是保障附带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及保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刑事被告人是当然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理所当然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如果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也应当被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包括:
(1)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与刑事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自诉人没有提起自诉的与刑事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其他共同侵害人。而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因此这些人应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人参加诉讼。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对共同致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他们参加诉讼。《民法通则》规定,对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被告人。这些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负有赔偿责任。但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一是不能将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负有赔偿责任绝对化,因为其监护人之所以负有赔偿责任,是建立在未成年刑事被告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基础之上,但并非所有未成年刑事被告人都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这部分未成年但已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刑事被告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已不存在,故该部分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其监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其亲属自愿赔偿的不在此列。二是不能将监护人负有赔偿责任一律理解为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限制民事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也就是说,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如果具有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其监护人无须再支付赔偿费用。只有在被告人本人无财产可供赔偿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还有,根据《民法通则》113条的规定,单位作为监护人的,如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无财产可供赔偿,单位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及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作为赔偿责任的问题。对此类案件,由于其继承人继承了已死亡罪犯的财产,因而罪犯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继承行为而转致其继承人,故应将其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被告参加诉讼。但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放弃了对财产的继承,就不能作为民事被告人参加诉讼,法院应终止对死亡罪犯的附带民事诉讼。对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但确有财产存在的已死亡罪犯赔偿问题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参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人民法院将该罪犯所拥有的财产提存,直接用于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不再赔付,多余财产上交国库。
4、关于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范围确定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某些法定条件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司机的雇主、 取保候审被告人的保证人等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及企业工作人员在其所经营工作职责范围内犯罪,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问题,即单位和个人是否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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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要明确谁可以提起,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请求权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 (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作为请求权人,这是《刑事诉讼法》增补的。 (3)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请求权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遭受损失的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 (2)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而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要明确谁对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注意在此种情形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仍然是未成年人本人,只不过由其监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代行被告的权利、承担被告的义务而已,但是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负有赔偿责任的监护人。最高人民2005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 (4)和 (5)情形下,遗产继承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是如果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的,则不能将其列为被告。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 (6)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保证人应当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附带民事诉讼成年被告人的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亲属,注意这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并非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再次,要明确可以提起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最后,要明确何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原则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外,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的寄生性的特点,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程序上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它必须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刑事审判的审限较短,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完全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但可根据该规定的精神,结合刑事审判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来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等。  第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讼后,不得变更诉讼请求。在开庭前固定当事人诉讼请求,是民事审判中的一大特点,应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是损害赔偿,且被告人极少提出反诉,刑事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已基本确定,原告人有足够的时间来思考该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也不必担心因提出的数额过大而缴纳不讼费的问题,因此固定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便于审判人员在开庭前依照有关规定,计算赔偿的数额,有利于进行庭审上的调解工作。  第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提讼时,应一并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人应按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刑事案件从发生到提起公诉,至少都有
三、四个月的时间,请求赔偿的证据都是现有的,原告人不存在提讼后再去收集证据的问题,只要将已有的证据加于整理就可以连同诉状一起提交。原告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在送达诉状时一并送达给被告人,让被告人提前质证,缩短庭审质证时间,提交庭审效率。第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对法医鉴定,价格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提出,但该鉴定结论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除外。被害人对自己合法权益因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害,比其他人更应予以关心。因此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得知鉴定结论后,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不得待到审判阶段才提出,到了审判阶段提出,可以说是对自己合法权利保护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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