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基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以及财产问题已经在庭审中通过调解达成一致,这里不在赘述。现仅就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具体理由如下:
1、王XX是男孩,随父亲生活对小男孩的生活、教育都是极为有利的。
被告李XX平时就过于溺爱孩子,如果王XX长期跟母亲生活,势必会影响孩子的性格。而原告作为父亲,本身工作岗位就是老师,更懂得如何正确的和孩子沟通,男孩随父亲成长更加有利于培养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况且,王XX即将步入青春期阶段,被告作为母亲很难很好与之沟通,从而帮助孩子解决问题。
2、原告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告家庭环境并不健康;
虽然原、被告双方的走到了尽头,学习房地产。但是被告也相信原告在婚姻期间对被告及孩子还是极负责任的,是确实非常关心孩子的,被告的品行端正,从没有任何恶习,是一位有事业心并称职的父亲。而被告出身合肥郊区,沾染了很多当地的习俗,其家人更是如此。被告及其家人很多时候习惯不讲道理,使用蛮力解决问题,不久前殴打原告就是实例。所以,孩子在这样的家庭成长,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于被告在庭审中反复强调被告患有糖尿病等疾病,从而无法照顾孩子,更是无稽之谈。被告虽然客观上患有糖尿病,但是身体非常健康,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照顾孩子的因素。
3、原告经济、物质条件优于被告,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虽然原告经营的学校因政府修路导致暂时的困难,但是从原、被告的婚姻过程来看,家里的经济收入均为原告个人努力所得,被告只是在家中料理家务,照顾家人。所以,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被告根本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的环境。而且,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告至今都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益,客观上根本无法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4、原告以后不可能,所以将王XX判给原告抚养,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
诚如被告所述,原告患有糖尿病等疾病,该疾病会存在遗传的几率,创业人物。所以原告以后不可能生养孩子,否则有违“优生优育”的原则。但是反观被告,现在仍然还是很年轻的,以后也肯定会再成立的家庭,所以孩子对于被告的重要性与原告是不具有可比性的。所以被告需要一再向贵院强调,孩子对于原告是非常重要的,请求贵院依法考虑原告的上述真实情况,考虑原告以后不可能再生养子女,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5、王XX是原告家族中唯一一个男孩,将其抚养权判归原告,也是原告家人的共同期盼。房地产。
不可否认的是,在原告家族之中,很多长者及家人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而原告家族之中仅有王XX这一个男孩,是家族血脉的。所以不言而喻,王XX不仅对于原告非常重要,对于原告的家人也是极其重要的。而被告家庭中,也是和原告家人一样,非常“重男轻女”,王XX对于他们而言仅仅是一个外孙而已。所以王XX抚养权的归属不仅是原告的希望,也是原告家族的共同期盼。请法院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这样的客观情况,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
综上,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孩子应归原告方抚养。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行使抚养权较为妥当。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费负担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离婚的时候如果邀请律师代理的话是完全可以的,毕竟对于许当事人来说的话,可能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虽然没有办法弄清楚具体的一些事项,在这里需要提醒注意,孩子的培养权问题可以在代理词当中予以明确,比如说要争夺孩子抚养权,就需要写清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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