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证据不足法院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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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案件证据不足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所作出的一种妥协,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可是不能够在事实认定部分作为对其不利的一种证据的,所以证据不足的情况之下,就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案件证据不足法院怎么处理?

一、民事案件证据不足法院怎么处理?

民事证据不足的,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证据不足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2、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

三、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在当代的社会,民事类型的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是需要讲求证据的,如果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没有办法证明其诉讼主张是合法的,那么就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是部分的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从而证据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必须要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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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证据不足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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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有新的事实和理由。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指对原告的诉请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重新,若当事人坚持的,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以下范围: 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 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 3、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 4、被告不适格。 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驳回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网逃案件证据不足怎么办,网逃案件证据不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会自动取消。在嫌疑人归案前一般不会因为证据不足撤销追逃。但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不是嫌疑人作案,或者证据不足,公安也会撤销追逃。 一般来说,公安只有确定一个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且该人在逃时才会网上追逃。所以如果被网上追逃,就基本上可以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了,一般来说证据是比较充分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不常见,而且证据是否充分一般要等嫌疑人归案后才能确定。 网上追逃上网程序 1、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 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 3、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网上追逃撤网程序 1、在逃人员被抓获后, 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 2、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 3、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证据不足怎么办网逃证据不足怎么办,如果网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会自动取消。在嫌疑人归案前一般不会因为证据不足撤销追逃。但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不是嫌疑人作案,或者证据不足,公安也会撤销追逃。 一般来说,公安只有确定一个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且该人在逃时才会网上追逃。所以如果被网上追逃,就基本上可以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了,一般来说证据是比较充分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不常见,而且证据是否充分一般要等嫌疑人归案后才能确定。 网上追逃上网程序 1、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 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 3、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网上追逃撤网程序 1、在逃人员被抓获后, 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 2、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 3、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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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院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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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法院当然不会主动转为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该作出无罪判决,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如果受害人想要追究侵权责任,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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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需要符合什么
[律师回复]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证据不足不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决定。作出不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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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原告证据不足法院咋样处理?
如果是原告证据不足是很有可能会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首先在我国的民事案件当中,如果原告想要对他的主张进行请求,那么它就必须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然后法院会根据原告的证据来处理这个案件,但原告要是他的证据不足,就不足以支撑他的观点,所以很有可能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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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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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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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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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民事证据不足上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黄岛区 。身份证号 ,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黄岛区。身份证号,电话。
上诉人因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予离婚。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审理程序不当。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中,未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迹象,仅有被上诉人曾于2011年提起一次离婚诉讼,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的事实,该事实仅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1年出现过感情问题,后因感情确未破裂被判决不准离婚,被上诉人提交的判决书佐证。
上诉人认为,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唯一的法定标准,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诉人并无法定的任一情形,不应判决准予离婚。退一步讲,即便判决离婚,一审法院亦应依法先行组织调解,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
一审法院一未依法组织庭前调解,二未实际调查,简单地认为,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次诉讼与上述三年前的诉讼存在感情破裂上的必然联系,以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判决准予离婚,于情于理于法无据。
二、上诉人认为,事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至今尚可。
从相识、相恋到结婚生育子女至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长达近20年共同的感情生活经历,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良好,上诉人为了让被上诉人及女儿生活得更好一些,加班加点地工作,不辞辛劳,任劳任怨,虽因日常琐事偶有争吵实属正常,但上诉人从未对被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更未威胁、恐吓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至今亦未分居,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陈述,上诉人不能接受亦不予认可。
三、退一步讲,即便是判决离婚,婚生女孟某应判决由上诉人抚养,由被上诉人依法支付抚养费。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 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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