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销售假药罪是否能够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和判断,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要求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的话,原则上是可以办理并通过取保候审申请的。
如果案情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符合法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和要求,销售假药罪可以取保候审,但是需要满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情形。
取保候审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但是对于犯罪集团的主犯或者是累犯,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的,公安机关有权不批准取保候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当中,犯罪嫌疑人存在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是否能够申请办理并通过取保候审,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形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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