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虽然该条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性表述,但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无对某种划拨用地设定使用期限的例外规定。即,只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均无使用期限的限制性规定。这样的制度安排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有关。
因此这个土地划拨地使用权总体是没有具体的使用期限的,它毕竟是由我国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划拨的,但是他没有具体的期限,不代表就可以被无限期和无条件的使用,因为它是属于政府挂钩的,所以当政府需要收回这块土地时,也会直接将这块土地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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