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伪造犯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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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伪造土地使用证不仅犯法,而且很有可能是犯罪的。因为土地使用证他也算是我国的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当事人如果通过大量伪造土地的使用证,会给国家的相关资源,还有公共财产等都带来损失,那么肯定是触犯到了我国的刑事法律的。
土地使用证伪造犯法吗?

伪造土地使用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当事人如果是伪造土地的使用证,他情节比较轻微的,肯定已经算是犯法,但是如果他是属于专门进行土地使用证伪造的机构或者是单位,那这种情况是直接会构成犯罪的,而这种情况如果是情节比较严重的,那通常都在3~10年的有期徒刑,而且还会对当事人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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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老乡,伪造土地合同进行欺骗,但金额较小,于是我也想伪造,但我不知道犯不犯法,请问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经济合同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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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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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或使用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律师回复]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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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二是,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三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自己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使用的行为。 第二,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伪造、变造的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进行使用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用用伪造或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律师回复]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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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三旧改造土地使用权?
三旧分别指的是: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个人土地改造使用主要是指个人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的模式,是由土地权属人主动采取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的。在流程上需要有项目单位向拆迁办提交“三旧”改造申请,再通过各级审批,最后按照文件及文件批复执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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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一方伪造造假伪造证据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出伪证是否构成犯罪 一方出伪证不一定构成犯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来进行决定。 做伪证的危害后果 伪证的危害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妨害人民的审判活动,影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举出伪证,对方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肯定会提出异议,有的会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抗辩,有的针对对方的伪证申请延期举证。为了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予以准许。有时也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再次开庭审理。有时对伪证认证不当,造成错误裁判。这样,就会因伪证而人为地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审理期限,浪费了宝贵的诉讼资源,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这在公正与效率成为人民审判工作主题的今天,是不应该出现的。 (二)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名誉和身心健康 伪证由于与客观事实不符,伪证的突然出现,一般出乎对方当事人的预料。对方当事人毫无心理准备,疲于对伪证进行抗辩,心理往往处于气愤、受冤的状态。而伪证一旦被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疑就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如果伪证内容牵涉个人隐私,也必然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 (三)损害了人民的司法权威 我们知道,司法行为是国家行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义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之中。 (四)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助长了违法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的任务是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于伪证被采信,导致了的错误裁判,使无辜者丧失了合法权益、承担了不应有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会使矛盾激化、矛盾程度加深,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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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使用伪造或使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行驶
[律师回复]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伪造或者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律师回复]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行为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二是,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三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自己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使用的行为。 第二,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伪造、变造的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进行使用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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