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违法找哪个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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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当事人直接报案,找公安机关进行投诉也是可以维权的,如果是国家要征收土地,那么当事人的土地就是需要被依法征收的,但是国家肯定是会给当事人补偿的,如果不是国家来征收,那么其他人违法征收是肯定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直接向公安局报案。
征收土地违法找哪个部门?

一、征收土地违法找哪个部门?

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征地被征地农民应该享有哪些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因此当事人如果他的土地是被国家依法批准征收的,那国家它就不存在违法征收的情况,但如果当事人的土地它没有经过国家的有关手续批准,就被违法的征收,那当事人如果是来不及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的,就直接保存证据,马上给公安部门打电话,由公安部门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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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找国土局,也就是说,如果是想要对农村的土地实施征收的,那么需要由国土局以及人民政府首先制定相应的征收土地的计划和方案,之后再由国土局或者是人民政府着手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具体的农村土地征收找哪个部门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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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政府要征收土地,需要与政府签订合同,那么要咨询一下,关于与政府签征收土地合同要找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如果与政府签征收土地合同这个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这一类只需要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还有一类是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本案中,乙公司的申请用地则属于后一类,即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上述哪一类用地,乙公司都应向甲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是甲县人民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事,乙公司只需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即可。用地被批准后,也由甲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乙公司,并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包括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和收取有关费用。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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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遇到土地征收纷争,建议寻求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管理部门或法院的帮助。前者负责土地规划、调查与策略制定,后者负责开发、监管与征收事务,法院则处理权属、征收等核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纷争需公正、迅速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权属争议时,应正视现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提交土地权属证明、租赁协议、地籍档案等证据材料至关重要,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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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们家遇到土地征收,觉得不合理。想要说理,所以想要请问一下土地征收行政复议找哪个部门呢?
[律师回复] 在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中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将直接影响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救济权利又要合理节约社会资源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政策,如征地要实行“两公告”制度,即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因违反法定征地程序,致使权利人超过法定60日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该如何确定此类行政行为的复议期限呢?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征地公告的内容除了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实体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和申请救济的途径,如复议权、复议期限等内容。
  另外,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和性质,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告知了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复议机关、复议期限等,否则就不仅仅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而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政机关要承担对其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
  如何计算复议申请期限不仅涉及行政机关能否正确地行使公权力,而且还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充分地行使法定的行政复议救济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现的是“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偏重于对相对人救济权利的保障,尽可能拓展相对人复议申请期限来保护相对人的救济权、规制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方法,对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综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原则及规定,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救济权利又要合理节约社会资源的原则,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行为后,没有进行公告,或者公告时没有告知复议权、复议期限的,没有事后补充告知,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征地行为以及复议权、复议期限的,相对人可以随时提起行政复议;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行为后,没有进行公告,或者公告时没有告知复议权、复议期限,但事后补充告知的,行政复议期限自权利人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行为后,没有进行公告,或者公告时没有告知复议权、复议期限,但能够证明权利人知道征地行为以及复议权、复议期限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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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遇到土地征收纷争,建议寻求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管理部门或法院的帮助。前者负责土地规划、调查与策略制定,后者负责开发、监管与征收事务,法院则处理权属、征收等核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纷争需公正、迅速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权属争议时,应尊重历史事实,正视现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提交土地权属证明、租赁协议、地籍档案等证据材料至关重要,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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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土地征收纠纷要找哪个部门?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发生土地征收纠纷要找哪个部门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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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征收应当报什么部门批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土地应报国家批准的流程是怎样的 报批流程 一、征地申请 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二、政策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三、勘测定界。 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四、发布征地预公告。 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 五、征地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六、社会保障情况调查。 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七、社会保障方案审查。 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 八、组织征地听证。 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 九、征地报批。 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审批; 十、缴纳报批费用。 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批准流程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批准。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征地的实施程序 :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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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土地征收纠纷要找哪个部门?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发生土地征收纠纷要找哪个部门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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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政府部门未征收房屋和土地,就先挂牌出让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如果具备了征地的手续合法;
其次;再次,为了追逐利益。重要的是依法依归征地以什么名目不重要。对于说合理合法征地以及给予合理补偿的地块,而主要是看征地的手续是否合法,一般是难以衡量的,有的干脆不发征地批复。看一个项目征地合不合法,对于采用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征地。简单说,要有合理合法的补偿,但不违法,征地的目的是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无法定论这个项目是否不合法,政府在征地时的手续是否合法,不是看以什么名目征地,政府的动机就值得商榷。来自,从政策层面讲,忽悠百姓先把地骗到手,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用主要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如果是单纯的商业运作、程序到位,这个只能说是政府欺骗,
首先。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县里合法批复的前提是,但是出台可能还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往往是先用后批,政府要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是否合理,只要是程序到位,都是合理的,或者批复规模超过了年度供应指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种征地行为是违法的、在没有供应指标的前提下的征地。所以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省里或者国家给县里的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对于经征为国有的土地的处置问题。听说,这个指标是要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法制办在组织制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于未能核实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偿合理三个基本要素,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用地批复、程序是否到位,也就是在没有征地的权限内乱发批复,但实际是用于商业运作,用于招拍挂商品房建设还是行政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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