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机关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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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机关一般需要根据实施侵害人员所属机关进行确定。如果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导致相关利益人的利益遭受侵害的话,那么多个行政机关进行共同赔偿。如果相关赔偿机关被撤销的,代替其职能的赔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机关是什么

一、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机关是什么

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基本采用的是谁致害,谁负责的原则。即实施侵害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负责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国家赔偿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国家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程序):

1、 国家赔偿范围

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2、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基本采用的是谁致害,谁负责的原则。即实施侵害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负责赔偿。

3、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

国家赔偿的方式,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由于损害的性质、情节、程度不同,赔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由于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运转的各项职能,为保证公务的正常履行,赔偿的方式应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国家机关陷入繁琐的个案纠缠之中而贻误公务。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适用的标准。

4、国家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受理解决国家赔偿纠纷所要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的总和。对国家赔偿请求人来说,这一程序是获得国家赔偿、实现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手段。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来说,是确定其赔偿义务和责任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来说,则是最终解决国家赔偿纠纷案件的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分别就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其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赔偿可以由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司法赔偿则是法院通过非诉的方式解决。

申请国家赔偿机关一般是实施侵害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一般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导致组织权益受到损害的话,那么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通常进行国家赔偿的标准会根据利益侵害的情节和程度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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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债务危机
债务危机是指一国不能按时偿付其国外债务,包括主权债和私人债务,表现为大量的公共或私人部门无法清偿到期外债,一国被迫要求债务重新安排和国际援助。
国际债务危机的爆发是国内、国际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外因往往具有不可控性质,且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因此,从根本上说债务危机产生的直接原因在内因,即对国际资本盲目借入、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结果。
国际债务危机的具体表现有
(一)外债规模膨胀
如果把外债视为建设资金的一种来源,就需要确定一个适当的借入规模。因为资金积累主要靠本国的储蓄来实现,外资只能起辅助作用;而且,过多地借债如果缺乏相应的国内资金及其他条件的配合,宏观经济效益就得不到应有的提高,进而可能因沉重的债务负担而导致债务危机。现在国际上一般把偿债率作为控制债务的标准。因为外债的偿还归根到底取决于一国的出口创汇能力,所以举借外债的规模要受制于今后的偿还能力,即扩大出口创汇能力。如果债务增长率持续高于出口增长率,就说明国际资本运动在使用及偿还环节上存在着严重问题。理论上讲,一国应把当年还本付息额对出口收入的比率控制在20%以下,超过此界限,借款国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外债结构不合理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外债结构对债务的变化起着重要作用。外债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有:
1、商业贷款比重过大
商业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在经济较好或各方一致看好经济发展时,国际银行就愿意不断地贷款,因此这些国家就可以不断地通过借新债还旧债来“滚动”发展。但在经济发展中一旦出现某些不稳定因素,如政府的财政赤字、巨额贸易逆差或政局不稳等使市场参与者失去信心,外汇储备不足以偿付到期外债时,汇率就必然大幅度下跌。这时,银行到期再也不愿贷新款了。为偿还到期外债,本来短缺的外汇资金这时反而大规模流出,使危机爆发。
2、外债币种过于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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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债使用不当
借债规模与结构确定后,如何将其投入适当的部门并最大地发挥其使用效益,是偿还债务的最终保证。从长期看,偿债能力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增长率,短期内则取决于它的出口率。所以人们真正担心的不是债务的规模,而是债务的生产能力和创汇能力。许多债务国在大量举债后,没有根据投资额、偿债期限、项目创汇率以及宏观经济发展速度和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出外债使用走向和偿债战略,不顾国家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因素的限制,盲目从事大工程建设。由于这类项目耗资金、工期长,短期内很难形成生产能力,创造出足够的外汇,造成债务积累加速。同时,不仅外债用到项目上的资金效率低,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外债根本没有流入到生产领域或用在资本货物的进口方面,而是盲目过量地进口耐用消费品和奢侈品;这必然导致投资率的降低和偿债能力的减弱。而不合理的消费需求又是储蓄率降低的原因,使得内部积累能力跟不上资金的增长,进而促使外债的进一步增加。有些国家则是大量借入短期贷款在国内作长期投资,而投资的方向主要又都是房地产和股票市场,从而形成泡沫经济,一旦泡沫破灭,危机也就来临了。
(四)对外债缺乏宏观上的统一管理和控制
外债管理需要国家对外部债务和资产实行技术和体制方面的管理,提高国际借款的收益,减少外债的风险,使风险和收益达到最圆满的结合。这种有效的管理是避免债务危机的关键所在。其管理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到外债的借、用、还各个环节,需要政府各部门进行政策协调。如果对借用外债管理混乱,多头举债,无节制地引进外资,往往会使债务规模处于失控状态和债务结构趋于非合理化,它妨碍了政府根据实际已经变化了的债务状况对政策进行及时调整,而政府一旦发现政策偏离计划目标过大时,偿债困难往往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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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口创汇能力决定了一国的偿债能力,一旦一国未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其出口收入就会大幅减少,经常项目逆差就会扩大,从而严重影响其还本付息能力。同时巨额的经常项目逆差进一步造成了对外资的依赖,一旦国际投资者对债务国经济前景的信心大减,对其停止贷款或拒绝延期,债务危机就会爆发.债务危机严重干扰了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正常秩序,是国际金融体系紊乱的一大隐患,尤其对危机爆发国的影响更是巨大,均会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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