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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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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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是有责任提供证据的,所以的是需要调查相关的证据,然后提交给人民法院,当然了,如果说有一些案件的证据是没有办法自己进行调查的话,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此进行调查。
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二、诉讼代理人要求法院调查证据的情况是什么?

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法院来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只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是证据,是关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档案材料。

1、对于这一点来说,属于公权力部门的个人档案资料,公民是没有办法得到的,甚至平时连看到都没有办法,例如登记报告和支出记录等等。

2、对于这一点,如果必须要拿做法庭上作为证据的话,只能由法院出面来进行处理,否则的话,这一个证据没有办法拿到,对于整个案情的走向是有一定危害的,案件没有办法得到一个公正客观的回应,那么此次诉讼也是没有效果的。

第二点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名或者是个人秘密的资料。

1、在我国,不管是国家,商业还是个人的隐私都是不允许任何公民去侵犯的,包括在银行的存款记录,消费记录等等,都属于个人的隐私,那么在这个时候,如果对于财产问题有一定纠纷,想看当时有没有转移财产的话,就必须要拿到当事人的支出的报告。

2、那么此时只能由法院出面向银行来调取这个报告,自己是没有办法得到的,所以这种情况之下,也属于法院调取证据职权范围之内,如果有必要的话,法院应当行使自己的职权去调取这样的证据。

第三点是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1、这是一个比较兜底的规定,如果该证据的内容不属于以上两种,但是案件之中必须要使用的话,就可以用这个条款来请求法院来进行受理,比如说对于某些证人的口供,该证人心理出现了极大创伤,不可以见当事人,并且做笔录的话,那么此时就可以由法院出面找一个与案件无关的工作人员去做这个笔录。

2、这样可以让这个人最大程度地说出真话,然后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是有帮助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是不方便出面的,那么只能由法院来代替执行。

3、如果需要法院调取的证据是符合以上三种规定的话,那么就可以由法院来进行调查取证了。这三种情况之外,都是由当事人自行去许多证据的,法院没有时间和精力给每一个案子都去调取资料和证据,所以这一点只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而已。

4、如果当事人没有办法取得证据,并且也没有必要由法院出面去调取证据的话,就属于证据不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自己的举证责任没有达到,此时就很容易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诉讼这种活动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如果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必须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动主张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就需要自己调查证据或者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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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许多人认为,如果说依申请是存在客观原因,还是属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那么依职权调取证据就是直接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完全不是处于居中地位。那么果真如此吗?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的天然职责所以涉及到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应该主动调取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最高法司法解释删除了他人合法利益的规定,这样更凸显了的中立性。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认,这就需要赋予调查取证的权利。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同样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同时在公益诉讼中,一般双方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个人调查取证困难,所以赋予的调查取证权。针对虚假诉讼的问题,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的不仅是第三人的利益,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种案件具有较大的蒙蔽性,并且双方利益一致,因此这就需要调取证据查明事实。从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人民依职权主导调取的收集的证据持谨慎立场,在本条中并没有设置兜底条款,这样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就不能依职权进行调查。 无论是从依职权调取证据还是依申请调取证据,我们都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一直贯穿着一条主线即确实必要、对查清事实有帮助,这不仅不违反中立的地位,反而是对中立地位的一种保障,在双方穷尽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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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规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自己进行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或者是代理人有特殊原因,不可以进行收集证据的那么人民法院需要对案情进行收集证据。总之所有的案情都需要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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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老家有一认识的小学同学与他现在所在的公司发生关于劳务争议,想问一下劳动仲裁委调取证据申请书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关于劳动仲裁委调取证据申请书依据有哪些,以下为我的解答:
劳动仲裁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ХХ 被申请人:北京ХХХ有限公司 申请调取证据的内容: 被申请人北京ХХХ有限公司通过支票支付给北京ХХХ有限 公司的房租水电等费用,支付上述费用的银行帐户打款记录: 2008年5月,金额ХХХ元 2008年6月,金额ХХХ元 2008
劳动仲裁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ХХ
被申请人:北京ХХХ有限公司
申请调取证据的内容:
被申请人北京ХХХ有限公司通过支票支付给北京ХХХ有限
公司的房租水电等费用,支付上述费用的银行帐户打款记录:
2008年5月,金额ХХХ元
2008年6月,金额ХХХ元
2008年7月,金额ХХХ元
调取证据的原因及证明的事实:
被申请人提交的与北京ХХ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为虚假协议。因为
事实并不如协议中第三条所称:“乙方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租赁费用、人员工资、水电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此房租水电的缴纳事实情况能够客观证明被申请人与北京ХХХ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的真伪。由此可进一步证实,上述两个公司的关联性,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致
北京市ХХ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Х月Х日
附:
被申请人北京ХХХ有限公司 帐号:ХХХ
取证地点:ХХХ银行ХХ支行
地址:北京市ХХХ区ХХХ街1号 电话:ХХ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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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许多人认为,如果说依申请是存在客观原因,还是属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那么依职权调取证据就是直接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完全不是处于居中地位。那么果真如此吗?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的天然职责所以涉及到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应该主动调取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最高法司法解释删除了他人合法利益的规定,这样更凸显了的中立性。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认,这就需要赋予调查取证的权利。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同样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同时在公益诉讼中,一般双方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个人调查取证困难,所以赋予的调查取证权。针对虚假诉讼的问题,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的不仅是第三人的利益,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种案件具有较大的蒙蔽性,并且双方利益一致,因此这就需要调取证据查明事实。从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人民依职权主导调取的收集的证据持谨慎立场,在本条中并没有设置兜底条款,这样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就不能依职权进行调查。 无论是从依职权调取证据还是依申请调取证据,我们都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一直贯穿着一条主线即确实必要、对查清事实有帮助,这不仅不违反中立的地位,反而是对中立地位的一种保障,在双方穷尽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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