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格诉状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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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就需要在诉讼状中写清楚原被告双方的相关信息,如果是有法定代理人的,那么还要把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写上,最重要的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为之所以能够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定是因为当事人他不是原来案件中的原被告双方,但是这个案件又侵害到了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当事人就必须要把自己的诉讼请求表达清楚。
第三人撤销之诉格诉状怎么写?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格诉状怎么写?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诉状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联系方式: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原告):×××

被告(原审被告):×××

第三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1、(全部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

(部分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项;

(请求改变的,写明:)变更××××人民法院(××××)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项为_(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2、_(写明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人民法院(××××)_号对_(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__(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二、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因此当事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状中最重要的其实就是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和这个诉讼请求有关的相关证据。因为当事人他之所以可以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因为原来的案件他虽然不是其中的完全当事人,但也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影响到了当事人相关的权益,所以他就必须要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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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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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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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释义】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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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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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状的格式是居中为标题,正文部分先对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进行介绍,写清楚起诉的原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跟理由,对证据及证据的来源进行介绍,尾部是法院名称,原告签名和起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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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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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所以,第三人要提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不应受理第三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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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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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和债务人分别承担责任第三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与此同时,债权人可以做出选择。如果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就应该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但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那债务人和第三人是否构成连带责任呢笔者认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存在共同过错。
(二)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对债权人之债权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对于债权人债权的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过错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向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的基础,同时也给债务人的利益带来了损害,恶意第三人具体应该承担哪些责任还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债务人对该侵害债权结果也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只是因为其过错或是过失,而并非故意,则此时债务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只因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只要没有导致债务人彻底违约,而且债务人是因为自身得原因而不能彻底履行债务,另一个是侵权上的请求权。因为第三人不是债权。此时的债权人享有两个请求权。”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本来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第三人的事情,结果过后反而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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